想請教01各位大佬有無相關經驗或者有經歷者代為回答。
時間推回約民國88年
因當時有塊土地包含我家(我家本來為空地現在已自建自宅)
當時這塊土地是公有地,經過劃分
因家父當時沒有主張地上物所有權
劃分後也沒去在意這麼多,直到多年前家裡蓋好房子(當時有重新鑑界是蓋在自己的土地上)
家裡有兩張地契權狀地號
一張是自宅
一張是隔壁鄰居的地(上面有地上物,但是侵佔到我家的地)
有先跟隔壁鄰居調解該處地要怎麼處理(畢竟劃分好後到現在地價稅一直是我們在繳,而房子是他們的)
我們的調解的方向為
1.他跟我們購買土地解決糾紛
2.未來地承租給他們(但是我這要索討五年內的租金之不法所得)
3.他那間房子扣掉佔有我們的地剩下的地我們買下來(但他們不太願意,因為他們隔壁也侵占到他們,那塊我是不可能跟他買所以叫他們做分割)
據鄰居所說 法官那時候判定 土地分割後 地上物不變,除非拆除重建才能還地 否則不能執行討地??
我有去翻找之前的法院判決書油墨也已經退光剩下一本白紙=_=
所以這部份說實在也不了了之,,也想問法官有可能這樣判嗎?????
這樣豈不是白白被佔用了一塊地?
若要提起訴訟 若他們說得屬實有可能現在法官能夠推翻之前法官的判決?
Ps.侵佔的土地約43坪左右
估約10年前家父已經有跟他們調解過並調解不成走向法院
家父意思是當時他們請律師 而我們請到以為是律師的兩光代書=_=
最後因為家中也沒什麼錢 那件官司好像也就不了了之
到現在有意再出面處理這塊土地的事情
不知道有無相關經驗的能夠傳授一下 感激萬分
若還想了解細節 歡迎提問我盡我所能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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