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單方面變更合約內容???

家裡有漁塭半年前出租給太陽能廠商簽約裝設太陽板
約定以變更地目為「特定目的事業用地」20年向政府申請
並約定以三年為限期,若廠商申請不過雙方解除契約
但今年因政府政策更改只能走「漁電共生」,廠商被政府退件
廠商要以增補契約方式重新簽約並重新再公證一次
但新合約除了新增漁電共生的相關規範外,
廠商偷偷新加入很多原合約沒有的不平等條款,
例如:政府政策變更、營運困難、不符效益等理由,
廠商可單方面終止契約,這些新條款與漁電共生根本無關
原合約很單純就規定除非有明顯違法OR未付租金等....
廠商催我們快點簽新契約並公證,但家人不想繼續簽
因家人覺得與原本合約差異太大,我們只是純出租土地而已
廠商投資有賺有賠,突然偷加入一堆免責條款,規避責任
家人是希望就依照舊合約走,若廠商能做就盡量做,
若真不行,三年期限到期,雙方就自動解除契約了。

問題:
若不答應簽新契約,廠商是否有權利告我們或請求賠償之類的???
若有說明不足的,之後再補上,先謝謝大家!
2021-03-09 20:02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方面 合約內容
isarqng wrote:
家裡有漁塭半年前出租...(恕刪)


我是認為就按照原契約走就好了,
原契約對業者不利那是他們訂契約時就必須承擔的風險。

契約要失效除了契約本身記載失效條款外,
一種是合意失效,
一種是強制失效,
合意失效是雙方兩造同意就可以了,
但強制失效這要法院來判決。

業者跟你們談變更,
目的是要讓原契約合意失效,
但你們不一定要跟他們合意,
你們有說不的權利,
甚至有權利向法院要求業者履行契約。

當然業者可能會透過法院主張情勢變更,
但這對你們沒有什麼影響,
只是判定原契約看是自始或即刻無效,
有沒有賠償問題要看原契約有沒有記載,
如果沒有的話,
最多也只是返還不應當得到的利益而已,
法院是不可能要求或判決你們和業者變更契約的。
我家人確定是不會簽新合約!
現在亂改合約,給我再多錢也沒意願簽了
老人家不懂總是會擔心比較多,
謝謝你的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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