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C[1] 規定有6類繼承人,且每類都有權按以下順序繼承:
1) 後代
2) 父母
3) 親生的兄弟姊妹
4) 有一半血緣關係的兄弟姊妹
5) 祖父母
6) 叔叔舅舅、姑姑阿姨
生存的配偶與後代為同等級的法定繼承人。
此外,如果依1629條規定在1類的繼承人中有生存者或代表,下階的繼承人完全無權繼承亡者的遺產。
但是前段不適用於倖存後代/代表以及父母或其一仍在世的特殊情況。這種情況下父母有權與子女的繼承人均分。[2]
至於財產分配,CCC第1633條規定第1629條指定的任1類中,同一類的法定繼承人均分。如果該類只有一位法定繼承人則有權享有全部。
此外,如果財產持有者非泰國死亡、且財產依據國外法院裁定,此裁定不被泰國接受。繼承人需在泰國提起訴訟並將國外法院的裁定作為證據得到泰國法院的認可。
需要注意如繼承人為繼承人的後代,會適用於5%的遺產稅稅率。
[1] Section 1629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2] Section 1630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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