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是消費者購買建商的餘屋(成屋),這個社區大多數住戶都已經交屋逾半年,也只剩這間餘屋,而社區管理委員會早已經成立,但交屋時,建商要求消費者繳交當初代墊之「管理修繕基金」兩萬元,不知這樣是合法的嗎?而且這個金額沒有相關單據,該要如何查證是否屬實?(社區的管理公司亦是建商找的,應該都是聽建商的指示)
另外,這部分是消費者應該支付的部分嗎?一者,依據公寓大廈第18條,起造人就公寓大廈領得使用執照一年內之管理維護事項,應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這部分不是為起造人應該提列之部分嗎?二者,這部分不是應該由當初的所有權人(建商)來支付的嗎?(依據公寓大廈第19條及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9條)
再者,關於管理費、水電、房屋稅及地價稅之切割日期,建商採產權移轉日來計算,建商向消費者表示合約上就是這樣載明,但我看到的所有範本及內政部地政司的公文,都是明訂以交屋日為切割日期,以上這兩部分,是否可以向消保官申訴?
希望能獲得各位專家大大的指引,消費者向消保官申訴是否有勝算?非常感謝您的撥空指導與回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