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d104140alex wrote:除非有關社區事務,覺得不適任...比如性騷擾,偷竊,貪瀆...可以先召開委員會解除職務 主委把公家水電當作自家的在使用,還占用公共空間作私人車位,.....;管委會有幾位委員和他有"特殊關係",要靠投票解職很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