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對現行可以維護自己權益的法令或行政作法還有些不懂,故在此詢問 本人已於公職離職,因為在職時還有獎勵為下授,導致個人離職時可領取之獎金或獎勵短少。 請問一下對於公職人員因為業務怠惰導致個人已確定在案獎勵無法下授,導致個人離職時可領取之獎金或獎勵短少,在法律手段上或行政單位手段上,可以自救,讓自己應得的權益拿回來。 因為不懂,請各位給我建議與方法(抱歉,只針對業參當事人,不傷與前單位之和氣,但須協助,故不公布單位,請見諒)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