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保險人壽使人失望之官司

這次換了年輕的新法官
不過被告一直在我知悉保單、有付保費這裡加以強調
雖然有保險法表示為非要式文件
但是合約書上面就明寫"請本人親簽"

不是本人簽名的文件卻一直要消費者認帳,到底是哪來的邏輯?
原本訴之聲明是"非本人親簽故契約無效,退還保費"
後來法官表示解約了,所以就算無效,我就改聲明為"返還不當得利"
請問這樣對我會比較有利嗎?

這個法官認為金額不大,希望我們先談和解
原本14萬9千多的金額,我向對方律師退讓到14萬整,且和解可以不用精神撫慰金
但前天打來,說公司只願賠8萬
我說,最後只能讓到13萬了,不行就是繼續打官司
我想再來就是等他們回覆給法官的答辯狀了

而且保險公司很奇怪,有我本人親簽的文件
但卻使用別人偽造簽名的文件去核過保險
我是後來被業務員盜辦貸款,情急先解約,後來去公司對文件才發現原來保單根本就不是我的簽名

請問各位大大,我還能提出什麼法條讓對方及法官信服呢~
2020-10-07 23:3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保險人壽 官司
看在你家閃光做好事的份上,不嫌棄的話我們聊聊。
 
首先,保險契約究竟是屬於要式契約還是非要式契約,
這沒有一定的見解,但通說是非要式契約。
像是線上投保的強制險、旅平險等...,都不曾親簽,但他還是有效的。
再簡單的說,簽名只是最為常見的一種證明方式,只是要證明你同意的意思表示。
並非代表沒親簽=無效
其民法153條亦有所載
 
這也是為什麼法院只針對保單借貸偽造私文書部分判偽造文書而已,
儘管要保書跟保單借款書都是他人所簽,但前後兩者卻有別;
前者並未造成你的損害,自然不符合刑法217條(偽造文書)的要件。
試想,只要填寫他人的名子就觸犯偽造文書也太可怕了點。
而這也是為何被告強調您知悉保單的主因。
 
至於要保書上面雖然註明"請本人親簽",但我想後面並無多加註記。
(至少個人不曾看到過)
除非要保書上面是註明"請本人親簽,否則本契約不生效力",那自然另當別論。
換言之,個人的解讀是「要求本人親簽,以證明你有投保的意思表示」。
 
 
最後
建議參考保險法105條跟保險公司"和解"
我提醒一下,提告是最後的手段,而並非唯一。
當然,你想要提告不是不可以,只是就自行評估其中耗費的成本。
相信你為了提告也做了一定的功課,但我不認為在專業的面前能夠發揮多大的作用。
特別是您都上來求助的情況...
在白話的說,我也會畫圖,但並不代表我可以跟達文西一樣。
 
 
買保險可參考:你買對醫療險了嘛?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cdfkt wrote:
看在你家閃光做好事的(恕刪)


感謝你用心的回答~

我會提告是因為保險公司的處理方式實在太消極,故意打拖延戰,讓我錯失可以讓他們連帶負責的年限(民法第188條),當時在解約半年內我說可以先恢復保險,他們卻說沒辦法;我說只要還所付的保費即可,他們也沒辦法,當時只願意賠五萬左右,還要我簽切結書(不准公布媒體社群等),所以才尋求法律途徑。

你提到的民法153條,我也針對這個有跟法官說,"對於本人簽的文件才有意思一致,不是我簽的保單並沒有意思一致"

保險法105條的話,法官表示不適用,(看網路文章表示要保人及被保險人不同人比較適用)。

是有想過如果還沒辦法順利落幕,我真的就要再去金管會不斷投訴了

不過我認為就是因為不是親簽所以的確造成損害,要保書和保單借貸的簽名一致(都是業務員簽的),所以被業務員拿去盜辦,根本就是預謀犯案,害我沒了壽險的保障~~~
linda Q wrote:
你提到的民法153條,我也針對這個有跟法官說,"對於本人簽的文件才有意思一致,不是我簽的保單並沒有意思一致"
保險法105條的話,法官表示不適用
我想我們對於"意思一致"有不同的見解,
但我認為用非親簽來主張你沒有投保的意願恐怕不是一個好說法。
至少我不認為審判長會接受你前面承認投保,後面又否認自己有投保的意願;
當然,你若自認有能力說服審判長也並無不可。
 
審判長表示不適用也很正常,因為保險法105條主要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生命安全
但從字面上來看有討論的空間,至少拿來談和解的時候還湊合。
畢竟此次過失在保險公司而不是你,遺憾的是開頭就錯了,後面要補救不容易。
 
 
linda Q wrote:
不過我認為就是因為不是親簽所以的確造成損害,要保書和保單借貸的簽名一致(都是業務員簽的),所以被業務員拿去盜辦,根本就是預謀犯案,害我沒了壽險的保障~~~
我認為保單借貸事項你的確遭受損害,但實際的損害必然需要證明。
需要舉證的出來你有其他損害才可以,若沒辦法證明的話我倒認為和解並無不可。
畢竟訴訟沒有穩贏的,那見好就收我認為不是壞事。
 
而我建議你別糾結於該名業務員的行為,因為該名業務員已被起訴,而現在是你跟保險公司之間的爭執,與業務員無關。
再簡單的說,你有買保險是一件事情,該名業務員未經過你同意而用你的保單去借貸又是另一件事情;兩者是不同的事情。
 
另外,你當初發現業務員私自拿你保單貸款時,怎麼會想要先解約?
這個行為我不太明白,方便說明?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cdfkt wrote:
我想我們對於"意思一...(恕刪)


解約是因為,某天發現我有欠款,打電話到保險公司,才知道我的保單被借貸,
當時不知道該怎麼辦,當下我有說我根本沒有借貸,客服說要趕快還錢,我就只好先解約付欠款的金額.....

我也有和法官表示,我有想要投保,但當初簽的保險單是什麼內容我完全不知道,因為業務員完全沒給保單,所以只對當初簽的保單才有投保意願

仔細說明一下,我簽的保單日期是8/10,偽簽的保單是9/15,簽收保單回條的日期是9/9
怎麼可能簽收回條的日期在9/15前呢
linda Q wrote:
解約是因為,某天發現...(恕刪)
若你不願意和解,我建議委任一名律師進行訴訟。
我是說"委任",而不是諮詢。
我不敢說諮詢會完全沒有幫助,但往往得到的只會是其中的一種可能性;
然而訴訟是當事人進行主義,所以該如何主張有很多種可能性。
如果真的有意協助的話,其實會問的很詳細,因為癥結點往往在於細節上;提問越正確,距離答案就越近。
然而諮詢時通常不會問的詳細
不過委任費是否符合成本這點你就自行衡量了,下面我稍微提幾項重點
 
 
一、訴訟永遠是最後手段
若日後還有金融爭議的話可以先考慮至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申請評議。
保險不理賠時該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金融消費所生給付義務中的主給付義務,與附隨給付義務所延伸的爭議,都是屬於金融消費評議中心的管轄事項,所以你去申訴他會受理。
但建議評議書內容寫好一點,因為我看過不少保戶自行寫的申訴書,
姑且先不討論內容是什麼,很多時候我看不懂保戶的訴求,通常是要進一步詢問、釐清事實。
而這也是為什麼評議中心申請人主張有理由的比例不到10%
 
二、釐清現況
你對於契約法理的見解很獨特,這點你可能要思考該如何做一個強而有力的論述會對你比較有幫助。
不論你想怎麼主張都可以,只是若背離大部分的人認知那絕對會吃力不討好,這點我想您應該可以明白。
像是你這次回覆所提到的,"業務員都沒給你保單,讓你不清楚投保內容,所以只對當初簽的保單才有投保意願。"
1、保單他只是憑證,一個你有投保的事實證明之一;
     不會因為保單遺失或者沒給你保單就代表你沒有投保。
2、業務員替你投保的內容是否就是當初你預計投保的商品,這可能有爭議。     
     但你都繳費數年,甚至後面自行解約,最後主張業務員沒有按照你的意願投保...
     這點我是認為很難說服審判長。
     除非你有辦法舉證的出來,或者是有更好的論述,否則我不認為審判長會認同。
保險疑問請GOOGLE:【加乘保險-零加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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