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建物共有人賣共有部分,基地所有人(未持有建物,且沒有租約),有沒有優先承買權?

求助,求救
土地很多共有人,其中一個土地共有人與其他人(沒土地的人)和平佔有土地蓋房子(已經好幾十年),現在其中沒土地的建物共有人賣房子共有部分,說我沒有優先承買權,因為房子沒有租土地……是佔有,所以雖然佔我的土地,我也沒優先承買,是真的嗎。

謝謝 感恩

20200829 (星期六)
不想當好好先生,想依地政104條爭取優先權……如下

土地法 第 104 條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房
屋出賣時,基地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其順序以登記之先
後定之。
……旨在使房屋與基地之所有權合歸於一人所有,使法律關係單純化,以盡經濟上之效用,並杜紛爭。

應該10天後就知道有沒有優先權了,還沒答案前,大家可以猜猜看。
2020-08-26 18:39 發佈
tobyplay01 wrote:
土地很多共有人,其中一個土地共有人與其他人(沒土地的人)和平佔有土地蓋房子(已經好幾十年),現在其中沒土地的建物共有人賣房子共有部分,說我沒有優先承買權,因為房子沒有租土地……是佔有,所以雖然佔我的土地,我也沒優先承買,是真的嗎

沒聽過"和平佔有"這個詞,你的問題是"佔有土地蓋房子(已經好幾十年)",已經過了(拆屋還地)請求權的消滅時效; 要怎麼補救? 先發個存證信函表意一下吧! 不過官司有得打.....
埋冤國有35%低智失憶並集體罹患重度"失德哥爾摩症候群"的選民,投票率87%
謝謝 eheart , 一語道破,剛好要賣想說最合平方式就是優先買下,無奈卻說我無權優先……那不是又要打官司了。
首先,建議找律師討論,尤其樓主的案子共有人眾多,會是很複雜的法律問題。
另外,占有已登記之不動產,永遠不會時效取得所有權,至多是地上權,不是那麼簡單取得。又拆屋還地無消滅時效規定(即對方無法時效抗辯),不要弄錯。
建議參考土地法第34條之一及內政部土地法第34條之一執行要點,有地上權登記時,房屋出賣,基地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
記住,法律不保障權益睡著的人。
你這較複雜一點,因為是共同持有,所以怎麼認定是佔據你的土地呢?對於土地共有有些人的解決之道是向法院申請土地分割,如此就分開持有了。而你這土地是共有(應該是繼承來的),對方也是共有人若是他在你原本繼承時就已經是老住戶或者更可說你們或許是親戚,那你怎麼說是他佔有你的部份,除非後來大家都分割了,不然的話就是2人持有而已。

優先承購是有法源的,問題是你是好好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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