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有一個案件請教大家。
某公家機關受理民眾送去遺失物,被受理人侵佔,後經多位熱心民眾追蹤,以及上面主管壓力之下,最後吐出失物,並說明已送政風處刑事責任懲處,但後續無可奉告。
此案屬於公務侵佔罪,上層如果隱匿也有責任。我懷疑此案已經遭到高層搓掉,事發在今年3月底,至今沒有任何新聞。以台灣這麼小,芝麻大的事都可以上新聞,我不相信這種事會無聲無息。
如果將自己手上的證據在爆料公社公開,或是資料交給蘋果日報之類的媒體,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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