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好,有一個案件請教大家。某公家機關受理民眾送去遺失物,被受理人侵佔,後經多位熱心民眾追蹤,以及上面主管壓力之下,最後吐出失物,並說明已送政風處刑事責任懲處,但後續無可奉告。此案屬於公務侵佔罪,上層如果隱匿也有責任。我懷疑此案已經遭到高層搓掉,事發在今年3月底,至今沒有任何新聞。以台灣這麼小,芝麻大的事都可以上新聞,我不相信這種事會無聲無息。如果將自己手上的證據在爆料公社公開,或是資料交給蘋果日報之類的媒體,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而辯護人則是基於律師倫理,負有保密義務。 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與新聞媒體,都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即便犯罪嫌疑人或是新聞媒體透露偵查階段的相關內容,也不負行政或刑事的責任。
偵查不公開主要在約束檢調人員基本上人民不受其約束不過都被濫用像是犯罪嫌疑人想避免記者問話就丟出偵查不公開這5個字當事人也可能在檢察官面前被告知不要亂講話不然就違反偵查不公開案子他在辦的所以你敢不聽從嗎其實根本是偵查"選擇性"不公開偵查"隨我高興"不公開不然記者第一手消息從哪來的還不是警方或檢察官在放
guanhuad71 wrote:不過都被濫用像是犯罪嫌疑人想避免記者問話就丟出偵查不公開這5個字 記者算什麼東西,為什麼要讓記者問話? 說偵查不公開這5個字算客氣了,直接問記者要不要回去吃屎,會不會更好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