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有沒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定義?

各位好,有一個案件請教大家。

某公家機關受理民眾送去遺失物,被受理人侵佔,後經多位熱心民眾追蹤,以及上面主管壓力之下,最後吐出失物,並說明已送政風處刑事責任懲處,但後續無可奉告。

此案屬於公務侵佔罪,上層如果隱匿也有責任。我懷疑此案已經遭到高層搓掉,事發在今年3月底,至今沒有任何新聞。以台灣這麼小,芝麻大的事都可以上新聞,我不相信這種事會無聲無息。

如果將自己手上的證據在爆料公社公開,或是資料交給蘋果日報之類的媒體,是否有違反偵查不公開的規定?
2020-08-02 18:17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定義
笨狗87 wrote:
各位好,有一個案件請...(恕刪)

不用,若是警方,可先寫信到局長信箱或警局督察室,問何時有移送檢方?
督察室一定會查!
會親自打電話给你!

不是每件事媒體一定登。
soziwow wrote:
不用,若是警方,可先(恕刪)


好的,了解,謝謝您。
如果沒有移送就表示被搓掉了是嗎?還是說有該單位有將此案移送調查局的可能?

假設警方說沒有此案,我該去問調查局嗎?
soziwow wrote:
不是每件事媒體一定登。

台灣多的是垃圾新聞
今天看到有一則是汽車停車時撞倒路邊機車
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是約束檢調人員,而辯護人則是基於律師倫理,負有保密義務。 被調查的犯罪嫌疑人與新聞媒體,都不是偵查不公開原則約束的對象,即便犯罪嫌疑人或是新聞媒體透露偵查階段的相關內容,也不負行政或刑事的責任。
josephtsun wrote:
偵查不公開原則主要是(恕刪)


感謝您,5分奉上
偵查不公開主要在約束檢調人員
基本上人民不受其約束

不過都被濫用
像是犯罪嫌疑人想避免記者問話
就丟出偵查不公開這5個字

當事人也可能在檢察官面前
被告知不要亂講話
不然就違反偵查不公開
案子他在辦的所以你敢不聽從嗎

其實根本是
偵查"選擇性"不公開
偵查"隨我高興"不公開

不然記者第一手消息從哪來的
還不是警方或檢察官在放
guanhuad71 wrote:
不過都被濫用
像是犯罪嫌疑人想避免記者問話
就丟出偵查不公開這5個字

記者算什麼東西,為什麼要讓記者問話? 說偵查不公開這5個字算客氣了,直接問記者要不要回去吃屎,會不會更好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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