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社團朋友打擾一下
一月份某天家母騎車在道路上,因行經路段無顯眼政府公共工程引導路線標誌,導致誤闖入工區輪胎經過路面碎石打滑摔倒,導致身體多處骨折。
疑問如下:
1 此狀況適用交通法還是工地相關法條
2 據家母說法行經路段並無發現引導號誌,且無工區鐵門(家父當天於工區查看,有工區鐵門,但屬完全敞開無人看顧無明顯引導號誌,僅有假人“沒通電”及三角錐放置鐵門邊,也未完全封鎖工區且還有人誤闖)。這沒有管理疏失嗎?
3 經員警查看附近無任何監視畫面(損壞未修復),但廠商說家母擅闖,書面資料就寫擅闖而不是誤闖。這是由哪個證據評判?
4 監理方面有鑑定單位,但卻一面倒說廠商完全無責,而我們提的相片及資料法規卻無視,當天提出的質疑也未納入討論
5 檢察官詢問過程不到五分鐘,連身份確認也沒做,案發經過也沒根據書面資料詢問兩造說法。結尾僅表示直接送覆議程序,若覆議失敗就結案
(那失敗不就表示包商完全無責,家母自己倒楣跌倒花了四十幾萬醫藥費,在醫院躺了一兩個月,還要飽受病痛之苦及後遺症)
附註:
1 此包商屬在地承包廠商歷史長達三十年,我們在想難道是地方關係良好,可以這麼隻手遮天
2 鑑定單位開會當天主席會後直接向家父說鑑定單位都有專業學者背書,你找議員來也沒用
(當時我們對此說法覺得納悶)
3 廠商保險公司公證單位了解後的說法是無證據說明肇責比例,所以初估賠償為五五,但包商說他們又沒責任所以拒賠。(意思是說連公證替我們跟包商保險爭取一半的賠償都不給付)
實在對於包商嘴臉覺得厭惡,無法忍受這種不平等待遇的感覺。
最後抱歉初次貼文,較無排版邏輯,感謝您們耐心看完。後續若有更新說法在附上。在政府工程工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