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民商法修訂案

泰國民商法修訂案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三日,泰國內閣通過針對《泰國民商法》部分內容的修訂案,目前正等待泰國國會批准。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註冊或更新合夥公司及私人公司資料:
公司資料可提交至任何泰國事業開發部許可的註冊處,不一定要去公司註冊地附件的註冊處辦理。另外,如公司在登記三年內尚未成立,章程會視為無效。
 
股票須加蓋公司鋼印
如公司有鋼印,需蓋在公司發行的股票上。
 
合併
目前《泰國民商法》針對合併的定義是兩間公司併成一間新的公司。新法規定一間公司(或更多)可併在一間既有公司底下。
 
支付股利的期限
股利需在公司開會決議日起一個月內支付。
 
公司發起人及股東人數
一間私人公司須至少有兩位發起人及兩位股東。如公司僅有一位股東,法院有權解散公司。
 
本文同步發表於https://0rz.tw/Zt8Bm
2020-07-27 21:17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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