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在之前的文章” Land Lease in Thailand 泰國土地租賃”有針對土地租賃進行簡單的介紹;這一次專門介紹租賃登記費並針對其他規定進行補充說明,部分條文與租賃費用有關。
以下為《泰國民商法》的規定:
1. 沒有書面規定是無法執行不動產的租賃。
2. 撰擬租賃合約的費用由雙方平分。
3. 如合約或慣例並未載明支付租金的時間,支付點必須在規定的期間結束之時,即:如果期間以年計算,應在每年年底支付;如果期間以月計算,應在每月底支付。
4. 如租客未付租金,房東可解除合約。但如果租金是按月或更長時間支付,房東必須先通知租客在不少於15天的時間內付款。
5. 如果未商量或推定一個期間,任一方可在每個期間結束時終止租賃合約並支 付最後一期租金,但應提前一個期間、但不晚於兩個月提前告知。
6. 不動產租賃合約不因出租財產所有權轉移而無效。
費用部分,租賃登記費為租賃期內總額的1%。此外,租賃期內印花稅也按租金總額的0.1%收費,這兩項總計為1.1%。這些費用在進行租賃登記時支付給泰國土地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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