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初時媽媽要過馬路時沒走斑馬線,想起步時有一個騎士(簡稱A)看到她之後急剎,然後後面的騎士B從後面撞上A,導致A跌倒受傷,現在A說要約我媽跟B一起去警察局談和解 ,要我媽賠一些醫藥費,我有請教朋友都說我媽其實沒肇責,頂多就是未依規定穿越馬路需要被開罰單而已(但警察沒開單),但我媽是有去做筆錄,只拿到下面的單子,單子上面也完全沒有任何事故描述跟肇責問題,意外剛發生時,我媽覺得過意不去,包了2000紅包給A, 聽我媽說A是有外送的10幾個便當損失,手腳破皮。 我媽是個老實人不太會說話,我又人在外地沒辦法陪她到警察局,所以才想上來po請教 接下來是要等調解委員會或警察局通知再去,還是A聯絡我媽的時候直接約警察局和解?
笠芽o wrote:那也不是妳媽的錯吧,(恕刪) 完全同意A車緊急煞車是車主看到前方有情況發生 無論是什麼情況B車撞上去 那是B車車主沒注意到前方的情況才會撞上車輛駕駛人本來就有責任要注意前方狀況並且保持安全車距會撞上A車車主 很顯然是後方B車車主沒保持安全距離的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