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個問題想要詢問 我的這份工作做了半年跟公司在20號提離職 說要做到月底 公司說可以直接不用去了 按勞基法雇主需以員工提出的日期做離職日 如雇主要求提前走是否應提供薪水至員工提出的日期? 是勞基法的哪一條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