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職給付薪水問題

有一個問題想要詢問
我的這份工作做了半年跟公司在20號提離職
說要做到月底
公司說可以直接不用去了
按勞基法雇主需以員工提出的日期做離職日
如雇主要求提前走是否應提供薪水至員工提出的日期?
是勞基法的哪一條呢?
2020-07-21 0:38 發佈
文章關鍵字 薪水問題
oppodfg wrote:
有一個問題想要詢問我(恕刪)


公司提日期算解雇吧...
應該是算遣散費用...
既然都提出了 公司可以讓你馬上走人不用交接 其實也很好吧

印象中只有員工提出離職後 有預告期問題 讓公司可以找人交接

但公司是可以同意你馬上離職走人的...並不是你提出打算做到那天才走人...
yjub1221 wrote:
公司提日期算解雇吧...
應該是算遣散費用...



要在同一公司工作滿一年以上才會有資遣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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