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法庭懲戒出爐就執行
高檢署檢察官陳玉珍收賄上千萬元,已於今年2月被判刑12年確定、隔月入獄。她當初遭停職的6年多,持續領本俸的半薪約120萬元,雖刑事已先判刑定讞,本法三讀後無法溯及追錢。
不過,職務懲戒部分,職務法庭的判決還沒出爐,未來職務法庭判她免職後,高檢署仍可依新法向她索回這筆120萬元。
關於司法官懲戒類型,法官法第50條原規定,包含免職、喪失公務人員任用資格;免職、轉任法官以外職務;撤職、停止任用期間1年以上5年以下;罰款;申誡等處分。但司法官退休或離職後,才發現其任職時有違失,上述規範已無實益或懲戒效果有限。
因而修法增訂「剝奪退休金及退養金」、「剝奪退養金」、「減少退休金及退養金10%至20%」等選項,且已請領的給與均應追回;不過,公教人員保險養老給付、受懲戒法官自行繳付的退撫基金費用本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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