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組成需要有董事及股東。之前我們有介紹泰國董事的責任,那身為泰國的股東究竟有那些注意事項?
依據《泰國民商法》,泰國股東及轉股的規定如下:
- 每股面額不得少於5泰銖。
- 股票不得分割 。如果有兩人以上共同持有一張股票,必須選任其中一人以 股東的身分行使權利。此外,同一股份的多個共同持有人,在繳納股份價金中共同對公司承擔責任。
- 繳納股本時,股東不得對公司主張抵銷債務。並且必須繳納股份金額。
- 每次請求繳納股本,必須提前21天以掛號信通知股東,股東必須按照董事指定的地點繳納指定金額給指定的人。
- 在聲明書中通知沒收股分後,董事可在未支付股本和利息的情況下宣布要沒收股份。
- 因股東破產或死亡等原因,他人成為股票的持有人。此人可將股票交回並附上合理的證據表明後,公司應登記為股東。
- 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擁有自己的股票或接受股票質押。
- 公司設立後應在6個月內舉辦股東大會,在此之後應至少每12個月舉行一次。此會議被歸類為一般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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