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公司股東須知事項

泰國公司股東須知事項
 
公司的組成需要有董事及股東。之前我們有介紹泰國董事的責任,那身為泰國的股東究竟有那些注意事項?
 
依據《泰國民商法》,泰國股東及轉股的規定如下:
  1. 每股面額不得少於5泰銖。
  2. 股票不得分割 。如果有兩人以上共同持有一張股票,必須選任其中一人以 股東的身分行使權利。此外,同一股份的多個共同持有人,在繳納股份價金中共同對公司承擔責任。
  3. 繳納股本時,股東不得對公司主張抵銷債務。並且必須繳納股份金額。
  4. 每次請求繳納股本,必須提前21天以掛號信通知股東,股東必須按照董事指定的地點繳納指定金額給指定的人。
  5. 在聲明書中通知沒收股分後,董事可在未支付股本和利息的情況下宣布要沒收股份。
  6. 因股東破產或死亡等原因,他人成為股票的持有人。此人可將股票交回並附上合理的證據表明後,公司應登記為股東。
  7. 有限責任公司不得擁有自己的股票或接受股票質押。
  8. 公司設立後應在6個月內舉辦股東大會,在此之後應至少每12個月舉行一次。此會議被歸類為一般會議。
 
本文同步發表於https://0rz.tw/kBSoZ
2020-06-24 21:52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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