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員工職業災害之權利及補償

 
泰國員工職業災害之權利及補償
 
雇主應在下列情況補償員工: 
 
1. 當員工在工作時暴露在危險中或受傷。
 
當員工受傷或生病時,雇主應立即為員工安排適當的治療。雇主也應按照《2017年第2號部長條例》中的規定、程序、條件和費率支付實際的醫療費。此外,雇主應根據《泰國補償法》第13條規定,在員工通知醫療費後立即付款。
 
2. 當員工受傷後需要進行復健。
 
當員工在工作中受傷或生病須接受復健,雇主應依據《泰國補償法》第15條規定,以《2017年第2號部長條例》中的規定、程序、條件和費率盡可能支付復健費。
 
3. 當員工因為工作受傷或生病後失蹤或死亡,雇主應依據《泰國補償法》第16條支付喪葬費。
 
4.《泰國補償法》第17條規定,如員工過世時沒有葬禮執行人,在適合的人選出現前雇主應安排後事。但是雇主不得支付超過三分之一的喪葬費。
 
當員工死亡超過72小時仍沒有葬禮執行人,雇主須依據傳統安排後事。
 
《泰國補償法》第20條規定,當員工受傷或生病後失蹤或死亡,以下人員可從雇主得到補償:
  1. 父母
  2. 配偶
  3. 未滿18歲的兒女
  4. 已滿18歲的兒女但仍在就學中,得到學士學位後無法再接受補償。
  5. 已滿18歲但生理或心理上殘缺的兒女,在員工死亡或消失前一直受到照顧。
  6. 在員工死亡或消失前出生未滿310天的兒女,在出生後即可接受雇主補償。
  7. 如員工沒有前述第1-6點的家屬,雇主應補償依附於該員工的家人,但須證明在該員工死亡或消失後造成生活不便。
《泰國補償法》第18條規定,雇主須補償員工或是第20條規定的家屬。
  1. 當員工無法上班,不論是否如第2項失去器官,雇主須支付員工70%的薪資,自員工無法上班第一天起直到復工,但此期間不得超過1年。
  2. 當員工失去部分器官,雇主須支付員工70%的薪資,補償期間由泰國勞動部規定,但不得超過10年。
  3. 當員工成為殘疾人士,雇主須支付員工70%的薪資,補償期間由泰國勞動部規定,但不得超過15年。
  4. 當員工死亡或失蹤,雇主須支付員工70%的薪資10年。
**** 針對此條“殘疾”的定義為秘書長在醫療委員會的建議下規定的失去器官、器官或是身體無法正常運作、心智不正常無法正常上班。
 
《泰國補償法》第19條規定,當雇主依據第18(2)及(3)條規定賠償員工,但過程中員工死亡,則雇主改補償第20條中適合的家屬直到賠償期間結束。賠償期間不超過10年。
 
儘管如此,根據《泰國補償法》第22條規定,雇主在以下情況下無須賠償:
1.當員工因酒精或是其他藥物導致心智不正常。
2 員工故意或是允許他人使自己暴露在危險中。
 
本文同步發表於 https://0rz.tw/s198U
2020-06-19 23:54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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