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選擇要採民事訴訟或是刑事訴訟
不管選擇民事或刑事途徑都具有一定的期限,當事人須盡早決定。採民事訴訟的期限為支票兌現日起一年內;採刑事訴訟的期限為銀行拒絕兌換支票日起三個月內。
一般來說因民事訴訟的審理時程較長,所以大部分的人會選擇採刑事訴訟,或是同時採取民事及刑事途徑;且如涉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可要求優先審理。
另外,依據《1991年泰國使用支票犯罪法案》規定,當支票無法兌現時,開票人需繳納不超過六萬泰銖的罰金及/或不超過一年的刑期。該法亦規定如被告在法院做出最後決定前支付應付金額,案件可視為審理完畢。
- 採刑事訴訟的要件
1.開票人為解決存在的債務或義務開立支票;
2.此債務或義務由泰國法律強制規定;
3.開票人有下列不誠實的意圖
3-1. 開票人意圖不讓收款人收到錢
3-2. 在支票開立時開票人的銀行戶頭沒有存款
3-3. 開票人開立的支票金額比戶頭裡的存款高
3-4. 開票人領取戶頭全部或一部分的存款導致支票無法兌現
3-5. 開票人指示銀行不要兌票
- 刑事訴訟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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