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陸配偶繼承

我爸爸過世留下一棟房子(婚前既有),他共生下五個兒女,他有一個大陸配偶(沒有身份證但有長期居留證),和她生的兒子(有身份證)住在這棟房子裡?
地政事務所說她不能繼承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這棟房子,她不相信,打電話去法院,而法院卻說她住在那裡就可以繼承1/6??現在她向法院聲請要繼承這棟房子,不知法院會如何判?假設法院判定可以繼承,請問地政事務所就會給她繼承嗎?感謝你們能替我回答問題
2020-05-14 15:43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大陸配偶繼承
cc1l621 wrote:
我爸爸過世留下一棟房(恕刪)


中國大陸繼承人如何繼承臺灣人民之遺產?

答:(一)中國大陸繼承人應在中國大陸當地之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有關親屬關係公證書,應依繼承人親等之不同,載明被繼承人在中國大陸有無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及其存歿情形;委託公證書係因中國大陸人士來臺之許可範圍及停留時間而有所限制,故宜委託在臺親友或律師辦理。接著將上述兩項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

(二)中國大陸繼承人應在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年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臺灣戶籍所在地地方法院提出繼承之表示:依兩岸條例第66條規定,中國大陸人士繼承臺灣人民之遺產,如果自繼承開始起,超過3年期間未向法院為繼承表示,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利,之後便不能再要求繼承。

(三)提出繼承表示後,法院將審核身分後通知是否准予備查。如收到准予備查之通知,得依規定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並交付遺產:中國大陸繼承人如已收到法院發給准予備查通知,可以提出此通知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交付遺產。依規定在臺若無其他繼承人(包含同順位與後順位繼承人)時,此時應如何選定法定遺產管理人,則按被繼承人身分不同而適用不同的規定,倘被繼承人為一般民眾時,依據兩岸條例第67條之1,應以財政部國有財產局為遺產管理人;若被繼承人為現役軍人或退除役官兵時,如此時中國大陸繼承人因故不能管理遺產時,則分別由國防部後備司令部或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管理遺產。如有應繳遺產稅或贈與稅時,應向稅捐稽徵機關辦理。

(四)若法院審核不符裁定駁回時,當事人不服裁定者,可在收到通知後10日內向原法院提出抗告,抗告狀中應載明不服之理由及證據。

(五)另外,考量中國大陸配偶本於婚姻關係的生活及財產權益,自98年8月14日起,取消中國大陸配偶繼承不得逾200萬元的限制,並放寬長期居留的中國大陸配偶可以繼承不動產,但不動產為臺灣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

資料來源: 中華民國大陸委員會
https://www.mac.gov.tw/News_Content.aspx?n=02BEEFEAF49A5225&sms=7C8440BC86E48FD9&s=E06ECBF56A79C5D8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
cc1l621 wrote:
我爸爸過世留下一棟房(恕刪)


重複了.....
別人笑我忒瘋癲,我笑他人看不穿;不見五陵豪傑墓,無花無酒鋤作田。
看條文很累,有沒有人說人話,大陸配偶和外籍人士如果無小孩的話可以繼承財產嗎?
cc1l621 wrote:
我爸爸過世留下一棟房(恕刪)


沒有身分證 沒有法定結婚程序 就沒有繼承等資格

兒子算是私生子 基本上也沒有合法繼承權

但以上都是基本而已

兩岸法規不一樣 大陸哪邊是有權的 而且要看你爸爸有沒有留遺囑

兒子有身分證 還可以向法院主張他的權力 法院很有可能會同意請求

建議兄弟姐妹間還是好好談談吧 怎麼說也是親戚...
我爸爸過世留下一棟房子(婚前既有),他共生下五個兒女,他有一個大陸配偶(沒有身份證但有長期居留證),和她生的兒子(有身份證)住在這棟房子裡?

〉〉〉

你們七個人,都可以繼承

不用去法院

去地政事務所就可以辦

即使有部份的人,沒有會同辦理

也一樣可以登記成公同共有
白話講解:

配偶 有優先權可以先拿走一半 50%,

剩下的一半50%再由 配偶 + 子女 均分。

假設遺產1000元,配偶先領500,剩的500再由眾人均分(眾人含配偶)。

這是指現金或存款、有價票卷,房產繼承不適用。
這個大陸老婆,是不合法的小三,還是明媒正娶的,差很多喔
試試看好好溝通吧
cc1l621 wrote:
我爸爸過世留下一棟房...(恕刪)

他兒子也有繼承權啊!

若大陸配偶可繼承為1/7
陸配可繼承,不過持有與總額有限制

如果不,小孩們都1/6
cc1l621 wrote:
我爸爸過世留下一棟房(恕刪)


有結婚有小孩當然可以繼承,但小孩好幾個,應該是共同繼承。

再怎麼樣,他小孩一定能繼承。

法院怎麼判,地政單位就怎麼做,地政單位是執行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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