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一張關於詐欺的證人傳票,但是有下列問題點:1.戶籍地址非現有的戶籍地址。107年已遷至新地址。2.只有我的姓名跟舊戶籍地址。3.寄件方式為平信。4.被告我根本不認識。請問有人收過這種證人傳票嗎?
也有案件是 當場將證人轉被告 希望你不是這類的....捲入不明不白的詐欺案 的確怪怪。"傳票不是傳喚被告的專用,傳喚證人也是要用傳票,所以傳票上會註明你是證人還是犯罪嫌疑人(也就是被告),如果是證人就稍微比較沒關係,只是你剛好在本案發生時在場(例如剛好你於肇事逃逸案件目睹車禍及肇逃經過),瞭解案發經過,要請你去釐清而已,不過也有些證人後來是會被轉成被告的(雖然被告有不自證己罪義務),所以仍然不能掉以輕心,最好是找你熟悉的律師諮詢一下比較好。特別是本人經驗是大部分證人都會被轉為被告,檢察官因為要確保你講的話是真實的(因為說謊會有偽證罪處罰),所以經常會先以證人身分傳喚,然後問到一半把你轉為被告,因為這樣你一開始連辯護人(律師)都沒找(因為證人身分是不能請律師的,只有被告才可請律師),就去接受偵訊,把很多對你不利的東西都說出來了。"http://ftlaw.pixnet.net/blog/post/211685931可請假有證人費可領!證人、鑑定人到場之日費,每次依新臺幣伍佰元支給。第 4 條證人、鑑定人到場往返所需之交通費,以所乘坐交通工具之費用支給。其所乘坐交通工具,市內以搭乘公共汽車、大眾捷運系統,長途以搭乘火車、高鐵、公民營客運汽車、輪船為原則;如有等位者,以中等等位標準支給。但身體障礙或行動不便者,市內得搭乘計程車。證人、鑑定人住居所在離島或國外地區,必須搭乘飛機者,或有水陸交通阻隔無法通行或指定到場之期日甚為急迫時,得搭乘經濟艙等級之飛機。因前項情形而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提出足資證明之文件。交通費採實報實銷。但依第一項但書規定搭乘計程車、高鐵或依第二項規定搭乘飛機者,法院應審核其單程費用證明或收據後,發給返程之交通費。駕駛自用汽(機)車到場者,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可乘坐車種票價報支。第 5 條證人、鑑定人在途及滯留日期內之住宿費及雜費,每日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定薦任級以下人員每日給與之標準,依實支數計算。第 6 條當事人聲請訊問證人或行鑑定,於證人、鑑定人請求日費、旅費或鑑定人請求報酬時,承辦書記官應視事件之繁簡,證人、鑑定人路途之遠近,鑑定人請求之報酬及鑑定所需之費用,計算其費用額,經法官核定後,通知當事人逕向法院收費處繳納。前項繳納費用,如有不足支付之情形,仍得命當事人再行補納。法院依職權調查證據,認有訊問證人及命行鑑定必要時,亦得斟酌情形,命當事人一造單獨繳納或兩造平均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