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委員既無專業背景,又沒有法律根基,要你去調解,說穿了就是要雙方"私下和解"......
既然會去申請調解,應該就是在私下雙方意見不合,為何又要去要求雙方私下和解? 說是"不要浪費法律資源"??
根本就是"屁"!!! 如果真的和解,有任何執行力嗎? 如果和解後再拿去"法院核可",就視同法院判決,有執行力,但是卻也失去"法律追訴"的全部可能.....強制執行力? 真的有效嗎? 就怕勞民傷財又一無所獲...又回到原點。
所謂地方政府提供免費的"調解委員會",只是兒戲一場罷了....不要錢的,最貴!
兩次都是別人的地盤!
就是等的被扒皮!
保險要保好保滿即可!
抱持只是去簽名不是去爭輸贏即可!
但是委員對於調解相當.相當.相檔.專業!
反正保險公司可以接受條件!
事情圓滿落幕皆大歡喜就好!
千萬不要以為可以在調解會上把是非對錯釐清!
調解是談錢不是談對錯!
但這也只是我個人的心得!
或許剛好我運氣不好吧...
但是至少事後調解委員會跟保險公司會把事情處理的很完美!
完全不用當事者勞心勞力!
只要負責簽名蓋章就好了!
niemann wrote:
調解委員既無專業背景(恕刪)
你想太多了
調解委員大多只是證人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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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之和解條件須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始能成立,調解委員於調解進行中所為擬定之和解條件僅為建議性質。調解委員基於和平解決紛爭之出發點儘量勸諭雙方和解,調解委員就 所建議和解條件之發言並無拘束雙方當事人之效力。惟於調解進行中,雙方當事人應尊重調解委員為維持調解秩序之引導與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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俗話說就是和事佬
另一個好處就是, 會幫你寫和解書, 調解委員會有法定完整格式, 不用擔心漏寫該寫的東西, 如樓上講的負責簽名蓋章就好了
另外就是調解委員會可以證明你們兩造有在和解, 避免萬一法院相見, 有一方改口誆稱沒有積極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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