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是發生去年2月 不過在今年才去地檢署拿不起訴處分書
我大概敘述內容 主謀用A 嫌犯2人用BC代替
B在網路找工作 加入某投資團體 進而認識A
A拿出我的健保卡給B 並說因為我無法去領貨 所以請B代替我去領
接著警察找上B B把這件事告訴A
A卻說把他跟B的Line對話刪除 要B不要跟A聯絡
B跟C是朋友 C聽B說 去超商領貨 可以拿到跑路費 所以C就答應去領
後來B跟A說 C被警察抓了 但A卻說健保卡是別人的 接著A說如要去警局
要B刪除Line對話 隨即離開對話
因Line對話紀錄翻拍照片14張在卷可憑 是B辯稱A要B去領商品 並非無稽
因BC皆為聾啞人士 無法排除A利用渠等難以找尋工作之弱勢處境
以此達到取得盜刷商品目的之可能 難認渠等主觀上有何詐欺之犯意
本件別無其他證據足認B與C參與盜刷信用卡或對於A詐欺行為提供協助
依刑事訴訟法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
我把這資料給一直要我付錢的第一銀行看
銀行看完就說 為何地檢署不起訴車手?
又說因為不起訴 所以要我付錢

有人建議我去問消保官 看有沒有辦法處理這件事
還是有人有其他的回答替我解惑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