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各位 刑事訴訟法第4條第一審管轄高等法院 那它是屬於二級一審嗎?? 刑事訴訟法第377條上訴第三審 需要原判決違背法令 的原因是原本第一審無罪 結果第二審改有罪才能上訴三審? 不好意思 因為這裡搞不懂想了解一下
問題一:是的,只有二審的分類如下:(1)簡易程序:一級二審。(2)所涉為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等罪:二級二審。(3)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376):二級二審。(4)協商判決案件:二級二審(原則不得上訴)。問題二:上訴第三審對於原判決違背法令的認定,請從刑訴第377看到381。你講的無罪改有罪的第三審,是規定在第376,跟377所講的違背法令是不一樣的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