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探視權

當初離婚協議書上寫隨時探視我可以變更嗎?
孩子一年多前已不願意跟我出門,但不排斥我去探視,如果變更探視方式的話,對這部份會有幫助嗎?(10、12歲)
孩子一直以來都是姑姑在照顧,關於探視權的部份她可以干涉嗎?(應該沒有寫委託監護,或是可以如何知道有沒有申請)
如今我已再婚,跟姑姑也無法溝通
所以只好請法院判了~
這種情況我自己寫判決書就可以還是請律師幫忙呢!
因為一定要成功
先謝謝大家了~
2020-01-30 16:01 發佈
文章關鍵字 探視權
我正在面臨跟你一樣的問題,時隔五年,後來怎麼發展?
裴裴荳淘栽 wrote:
我正在面臨跟...(恕刪)


孩子不願意見

肯定是被對方們給洗腦說妳壞話

好像15歲過後小孩有權可拒絕探視

可能要跟前夫多溝通吧
typetin

反目成仇,前夫怎會幫忙你?

2025-07-28 11:32
VaRa wrote:
當初離婚協議書上寫隨...(恕刪)

你目前的情況確實複雜,但法律上是有途徑可以處理的。以下是針對你問題的逐項分析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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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探視權是否可以變更?

是的,可以。
- 若原本是協議離婚並約定「隨時探視」,但孩子如今不願意出門,只接受你到家中探視,這已構成「情事變更」。
- 根據《民法》第1055條與《家事事件法》,你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方式,例如改為「漸進式探視」或「定期到家中探視」。
- 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孩子的年齡(10、12歲)、意願、親子關係等因素來裁定。

---
👩👩👧👦 姑姑是否可以干涉探視權?

原則上不行,除非她有正式的監護權或法院委託照顧。
- 若離婚協議或法院裁定未指定姑姑為監護人,她只是實際照顧者,並無法律上的親權。
- 你可以向戶政事務所或法院查詢是否有「親權改定」或「委託監護」的紀錄。
- 若她阻撓你探視,可蒐集證據(訊息紀錄、拒絕接觸的行為)作為法院訴訟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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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婚是否影響探視權?

再婚本身不會影響你對孩子的探視權。
- 法院不會因你再婚而剝奪探視權,除非有證據顯示新家庭環境對孩子有不良影響。
- 若姑姑以此為由阻撓探視,法院會要求她提出合理理由,否則可能被認定為「妨礙他方行使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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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行寫判決書 vs. 請律師?

你不能自己寫「判決書」,但可以自行撰寫「聲請書」向法院提出變更探視的訴訟。不過,若你希望「一定要成功」,建議請律師協助:
自行聲請的風險:
- 法律程序繁瑣,需準備證據、撰寫法律文件、出庭應對。
- 若對方(姑姑)反駁或不配合,你可能無法有效爭取權益。

律師協助的優勢:
- 可協助擬定訴訟策略、整理證據、撰寫聲請書。
- 法庭上能專業陳述,提高勝訴機率。
- 可爭取「漸進式探視」、「社工陪同探視」等具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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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行動步驟

1. 蒐集證據:孩子不願出門的紀錄、你曾探視的照片、姑姑阻撓的訊息等。
2. 查詢監護狀況:向戶政或法院確認是否有親權改定或委託監護。
3. 諮詢律師:擬定訴訟策略,聲請法院變更探視方式。
4. 聲請法院:以「子女最佳利益」為主張,提出具體探視安排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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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希望我協助擬定聲請書的架構或模擬內容,我可以幫你草擬一份初稿。你也可以告訴我孩子目前的態度、你希望的探視方式,我們一起來設計一個法院可能接受的方案。是否要試試?

探視權跟家暴令一樣

對方是歹毒的人的話

沒用
typetin wrote:
---
📝 探視權是否可以變更?

是的,可以。
- 若原本是協議離婚並約定「隨時探視」,但孩子如今不願意出門,只接受你到家中探視,這已構成「情事變更」。
- 根據《民法》第1055條與《家事事件法》,你可以向法院聲請變更探視方式,例如改為「漸進式探視」或「定期到家中探視」。
- 法院會以「子女最佳利益」為核心,考量孩子的年齡(10、12歲)、意願、親子關係等因素來裁定。


我沒看完

看這一段我就沒在看下去了

我好奇的是協議離婚並約定「隨時探視」

孩子如今不願意出門,只接受你到家中探視

OK

變更了什麼

對方有阻止你的探視的權利嗎??

而且你說要改成定期到家中探視

這跟原本想探視

就能隨時去對方家中探視小孩....次數不限..時間不限...想看就能去看

你把他改天定期定次的探視方式??

那一個比較麻煩你有想過嗎??




更不用說對方從頭到尾都沒有阻止過探視權這件事吧

不想出門的人是小孩..而不是對方不讓小孩出門

先弄清楚問題好嗎?




而且很多小孩..在國小高年級或國中開始

本來就不喜歡和父母一起出門了

這和有沒有住在一起沒有關係

畢竟出門..你要他們做什麼??

走大人自己想走的行程嗎??

大人玩的很爽...小孩只有滿臉的無奈...
原來是五年前考古文!
而且原作者已四年沒上01了!

來講個故事
幾年前我去某社福團體當志工
就是整理玩具間
那個玩具間是給親屬會面的房間

就是沒有親權的
父或母與小孩會面的地方
但最多只到國中的年紀

是由社工為中介
已離婚的夫妻碰不到面
但小孩是由社工帶給另一方看
每次2小時
但有次數限制
且要擁有親權的那方同意
所以上法院時跟家事法庭提出申請
就是想辦法談判讓對方同意由社福單位介入讓其探視小孩

我要說的故事是社工告訴我的

她說有個媽媽
因為前夫不讓其看小孩
她跑去小孩學校當志工
好像是小孩放學後指揮交通的志工
只為了看她小孩一眼
我聽完整個
cykuo919 wrote:
原來是五年前考古文!...(恕刪)

是有同樣情境的苦命人,
『裴裴荳淘栽』挖出來詢問的。
不是考古文。
請你來幫忙『裴裴荳淘栽』。
黑羽斷翼 wrote:
我沒看完看這一段我就...(恕刪)

小孩子長大了,他有自主權。
俗語說:「娘想兒,長江水;兒想娘,扁擔長。」
做媽媽的應該學會放手了。
否則,留來留去留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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