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事件法1/1施行囉

過往勞資協議會讓很多企業享用拖延戰術
讓雙方走進訴訟程序
以至於勞方增加不少負擔
109/1/1勞動事件法施行後
應該就能避免掉這類的情形囉

說說這個法案的重點吧:
1.調解先行:勞方提告時都還是得先經過勞動調解程序,勞動調解的程序中,是由1名勞動法庭的法官與2名勞動調解委員組成委員會,並由該名法官來指揮調解程序。由於在調解不成之後的訴訟階段,仍然會由同一名法官承審該案件,因此調解委員會在聽取當事人之陳述、整理相關之爭點與證據後,會適時讓雙方當事人了解訴訟的可能結果,並可依當事人聲請或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
2.增加雇主舉證責任:大家應該多少都聽過「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這句話吧,勞動事件法為了要解決這個現實上的問題,因此將許多舉證責任反轉到雇主身上。依照第35條規定「勞工請求之事件,雇主就其依法令應備置之文書,有提出之義務。」

我是認為重點是這兩項啦,我是認為重點是這兩項啦,以下附上連結給大家參考,也該感謝那些真正有在做事的立法相關工作者喔!!

https://twworkforce.com/2019/10/08/labor-incident-act/
2019-12-28 14:25 發佈
文章關鍵字 勞動事件法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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