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檢追車害死警員 判刑12年https://udn.com/news/story/11315/4235384
面對這樣一個不幸事件
誰的責任最大?
這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警政署應該制定一個追車的行政規則
追車是一個非常危險的執法行為
可能造成
一、被追的死亡
二、追車的執法人員死亡
三、無辜的路人死亡
這三種結果都是我們所不願樂見
尤其是後二者
追車應該是一個不得已的執法手段才是
如果沒有當下立即逮捕該人
則可能造成重大危害或難以回復的損害
這樣的前提下
也許例如確定被追者是殺人、綁架等重大犯罪嫌疑人時
才有發動不得已追車的執法行為
否則若只是違犯行政罰
例如闖紅燈拒絕臨檢
就外觀而言無法判斷是否屬重大犯罪則應該考慮用舉發即可
另發動追車後也應該設一個停損點
就是在極可能危害到無辜路人時亦應考量停止追車行為
在這個案例中
該員被判了12年
其中被以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判了10年
這條罪是否成立有很大討論空間
同樣類似的行為
其他法官會判的這麼重嗎?
只因為警察死亡,所以就可成立這條罪?
那底下這些案例該如何判?
一樣可以成立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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