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我們社區舉辦區權大會
有位委員說他參與會議
有關財務支出,主委沒照社區規約走
十月會議無故消失
十一月再提又消失
其實這位主委被人這樣說過, 不是第一次了
你們社區會這樣嗎 ?他在我們社區至少兩間
所以每年不是主委,就是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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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 2019 1220
我是不想做委員,這次我是被主委要求我問社區的事,需書面問財務小姐不能電話問,氣到跳出來做也選上.參加了12/8選2020主委及監委會議共14人 他以10高票連任主委 這十人全是他2019 team,我不懂的是普世的是非是什麼?這10人對於他讓會議無故消失是習慣了嗎?
第25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組成,每年至少應召開定期會議一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發生重大事故有及時處理之必要,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者。
二、經區分所有權人五分之一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五分之一以上,以書面載明召集之目的及理由請求召集者。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外,由具區分所有權人身分之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為召集人;管理負責人、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喪失區分所有權人資格日起,視同解任。無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或無區分所有權人擔任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時,由區分所有權人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召集人任期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依規約規定,任期一至二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未規定者,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召集人無法依前項規定互推產生時,各區分所有權人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臨時召集人,區分所有權人不申請指定時,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指定區分所有權人一人為臨時召集人,或依規約輪流擔任,其任期至互推召集人為止。
去連署吧,你們社區不會只有4~5戶而已吧
真有那麼差就改選啊,湊不出足夠人數就代表大多數所有權人不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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