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扣押40萬以下/地方法院,40萬以上/高等法院

法律問題:甲公司設於高雄市苓雅區,因違反海關緝私條例遭財政部關務署基隆關(下稱基隆關)科處新台幣 70 萬元罰鍰,處分書送達後尚未確定,而甲公司未經扣押貨物亦未就欠款提供適當擔保,經基隆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 49 條之 1 聲請假扣押,倘無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情形,則假扣押聲請之管轄法院,應為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或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討論意見:採甲說

甲說: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一)按假扣押係債權人為保全其公法上金錢請求將來得以強制執行為目的,暫時扣押債務人之財產或權利而禁止其處分海關緝私條例第 49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受處分人未經扣押貨物或提供適當擔保者,海關為防止其隱匿或移轉財產以逃避執行得於處分書送達後,聲請法院假扣押或假處分,並免提擔保之保全制度,不以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提起之本案訴訟存在為前提要件,且無提起給付訴訟之必要,顯然有別於行政訴訟法第七編所規定之假扣押。至於債務人(受處分人)可能對於原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乃屬依海關緝私條例所聲請假扣押之相關案件,並非該假扣押事件之本案。依海關緝私條例規定所聲請之假扣押事件,並不附屬於本案,與本案法律概念既然不能作出有效的連結,則行政訴訟法第七編關於假扣押制度所規定之本案管轄法院之特別審判籍規定無法有效的適用,其無假扣押標的時,當有必要以一般行政訴訟聲請事件處置而適用普通審判籍規定(以原就被的原則),作為決定管轄法院的依據。又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第 1 項亦有明文規定。是假扣押聲請之標的金額在 40 萬元以下者,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逾 40 萬元者,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二)查聲請人基隆關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核與所述相符之處分書及送達證書等件為憑,該處分已發生實質之存續力。惟因聲請人目前尚有前揭規定聲請假扣押之必要,且相對人甲公司亦未就上開金額提供足額之擔保,故聲請人為保全其對甲公司之公法上金錢給付請求權,聲請免供擔保在 70 萬元範圍內對甲公司之財產為假扣押,因假扣押聲請之標的金額逾 40 萬元,自應由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根據下水道嘎抓們的情報:
甲說和乙說的決定是根據大會投票,考試時考生們只要按部就班寫出來就可以拿分了。
2019-11-29 19:52 發佈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