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anck wrote:知道甚麼是劣幣驅逐良(恕刪) 請問一下 momo 在哪是劣幣?扣掉要求消費者的身分證字號以外,它有對你做出什麼不好的事嗎?我沒有用 momo 因為我有選擇的權利這二個月我在 amazon 買的,你也可以用你的選擇啊
Enter Passcode wrote:請問一下 momo 在哪是劣幣?扣掉要求消費者的身分證字號以外,它有對你做出什麼不好的事嗎?我沒有用 momo 因為我有選擇的權利 實名制有兩種, 直接實名制、間接實名制,momo 的行為屬於前者;若只要求姓名(可以假名)、手機門號,則屬於後者。我文中應該很清楚地指明momo 求會員提供『身分證字號』是屬於"劣幣"的行為,因為對完成交易來說沒有必要性。你還有甚麼疑問嗎?
eanck wrote:實名制有兩種, 直接(恕刪) 按民法來說~其實某部分來講會牽涉到"履行購買契約"義務網購相關因為無法知道當事人長怎樣,所以透過姓名、電話甚至證件方式來確保拿貨的就是訂購人(所以別扯啥一般實體店家為何不用身分證/電話等證明,因為臉/外觀就是一個很好的個人證明)但對於收貨時候,正常是要求對方提供證件,確保收件人跟訂購人是一致(代領也要有相關證明)所以你說用假名?請問你有該假名的合法證件?還是你拿自製的?那就涉嫌偽造文書罪、詐欺罪至於電話~電話在收貨時候很難證明你是否為購買人,所以正常還是會要求提供證件,此時身分證跟姓名就是佐證你是當事人的要件。
jiahsien wrote:按民法來說~其實某部(恕刪) 這個又是強詞奪理,如果是買來送人的,付錢東西直接寄給第三者,是不是就不符合你的定義了??買賣雙方的契約是定訂在「銀貨兩訖」基礎上,今天我如果刷卡或匯款了,不管收件人是誰,賣家都必須寄送給買家指定的收貨人,根本不需要確認「下單」的是誰,要「身份證」確認身份根本是沒有必要的行為,至於貨物有沒有送到「指定收貨人」手上,則是「物流業者」要擔心的事,跟賣家根本沒關係,講難聽點,如果物流送錯人了,是物流業者要賠賣家的(寄件者),賣家可以等物流賠償後再出貨給買家,但一般都是賣家另外再寄一次給買,儘快完成「銀貨兩訖」的買賣合約...所以核對身份是「物流業者」對「收件者」,不是「賣家」對「買家」,再者網路平台在加入會員時已經有mail、電話認證了(間接實名制),刷卡時也有「輸入資料」、「交易碼」等驗證機制,已經做到雙重確認了,如果是匯款更沒有問題,因為銀行帳戶也是「間接實名制」,atm的操作也是雙重確認的程序,這兩種方式要求要驗身份證,真的「脫褲子放屁」....唯一有問題的就是「貨到付款」,所以平台業者可以只對下單「貨到付款」的訂單執行「電話訪問查驗」,或者是像我以前做網拍的作法,交易沒有3次以上的「新客戶」,不得使用「貨到付款」的交易方式,而且可以再附加累積超過3次貨到付款「未收貨」須重新累計交易次數五次才能再次使用貨到付款的交易方式,這樣「惡意」的「假訂購」就會比較難做了....其實說來說去,就是momo在電視上一直做廣告,很多人看了電視就打電話去訂購,然後又不放心用信用卡(沒有保護機制),只好用貨到付款。很多「有問題」的人就一天到晚看電視、打電話,然後貨到了又拒收,只好做「身份驗證」,結果同公司的「大頭」覺得這樣可以減少「運費損失」又套用在「網路平台」上,真的是「大頭」啊!!.....像pchome或yahoo這種純網路的平台,就沒有這種「驗證」的機制...
eanck wrote:沒關 你有你的認同Momo 有他的認同他可以要,你可以不用,不是嗎?請問一下,法律有那一條規定他不能要身份証字號?不能因為「我不喜歡」,我就説別人是「劣幣」!像你這麼自私的人,也真是不常見
jiahsien wrote:所以你說用假名?請問你有該假名的合法證件?還是你拿自製的?那就涉嫌偽造文書罪、詐欺罪 用假名,在無法人或自然人遭受損失的情況下,不觸及偽造文書罪。詐欺罪也須成立在有某法人或自然人的權益損害的條件下。你可以去翻一翻判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