帥拉 wrote:
如題上網買東西,對方(恕刪)
個人認為~
犯罪者之所以會想和解~
就是想減刑而已~(大概都是~隨便講講而已~不會把錢還你的~)
被害者之所以會想和解~
就是想拿錢而已~(有和解~可能只是有機會~把錢拿回來而已~)
所以~和不和解~跟錢拿不的回來~其實是無關的~
有和解~犯罪者可能會判輕點~
不和解~或許讓犯罪者判重點~
不過~對於犯罪者而言~(如果又是累犯的話~)
判輕or判重~跟他會不會悔改~其實也是無關的~
就算判重~也不會重到哪去~這對犯罪者而言~不痛不癢啦~
所以~完全不需要~有什麼正義感~為民除害的想法~
遇到這種事情~也不用想太多~
不用管犯罪者~會怎麼判~會不會悔改~
把錢拿回來比較實際~
但是~不要聽信犯罪者~說有誠意要跟你和解~
(99.9%只是話術~想再騙你一次~以換取可能的減刑而已~)
錢拿來~就簽和解~
沒看到全部的錢~就當他放屁~(說分期~也是放屁~)
不用跟他簽和解~自認倒楣即可~
告是一定要告的~但是也不要花太多時間在訴訟上面~(尤其是金額不大~)
把錢拿來~就和解~
不能把錢一次拿來~就直接擺明~希望可以重判即可~
不用法院通知你~你就去~不用去聽調解人員~還是...人員~
他們只會跟你說~什麼有誠意~什麼艱苦人~什麼各退一步...
只是浪費你的時間而已~
沒有在和解時~一次把錢拿回來~這就表示~你的錢100%已經拿不回來了~
(就算有和解~大概就是被騙10萬~頂多拿個5千回來吧~)
(詐騙天堂~不是浪得虛名的~靠詐騙當職業維生的人~非常之多~)
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3規定
「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
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
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
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
告者。
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
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您可於檢察官開庭時,詢問此人是否有前案緩起訴處分
若本案他不願以你所提的條件和解,那他前案的緩起訴處分依照上面的規定,會遭到撤銷
如此您提出的條件,對方會比較容易答應
換言之,您可以以此為籌碼,取得較有利的和解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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