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orestkung wrote:
這種落後的法律,真是令人嘆為觀止,早該除刑法化。把這種定義不清,難於舉證,甚且多半靠法官心證的法律條文拿來入人於罪,真正是治絲益棼,把簡單的事情越搞越複雜,直接鼓勵濫訟。本人亦曾被一怪人告過,僅留言神經病即被告,且需跨縣市做筆錄,法院和警察難道沒別的事做了嗎?最後雖不起訴,但是被搞得有點惱火,有如踩到狗屎,自認倒楣。法律宜求定義明晰,符合經驗法則,最好少用模擬兩可或臆測的心證,且法律不宜涉及類似公然侮辱這種道德評價的事情,後者屬私領域事務,社會自有公評,名譽之損害云云宜併入毀謗,照現在這種情形,只是給一堆閒著沒事幹的心理變態者滿足報復心理而已。
一個倒楣的受害者。
這一個啊,他還真的告下去了!
不過他也是有事先警告過了,你可以避免的,不像樓主這種不敢實名曝光的,對於那種已經在網路實名闖的,自己要懂得避險!

forestkung wrote:
法官在不起訴...(恕刪)
他的目的不是在於起不起訴,而是要讓你舟船勞頓,車費請假成本,耗時耗錢噁心到你,他成功了!不是嗎?而你還沒他辦法。
柿子要挑軟的捏(像這樓樓主),那種網路實名出來混的,代表他告你絕對不會手軟,都警告你了,你還不刪文是在堅持什麼?
我聘請律師的經驗,談我與萬鴻機械許賜榮的口頭契約
1. 這篇PO文我有參與,所以我有印象!(2&4樓)
2. 被告沒頭沒尾的跑進來罵一句"神經病",難怪原告會生氣。(7樓)
3. 原告有給被告更正與道歉時限,被告不理原告導致被告,怨不得人。(8樓)
4. 我本來不知被告已被告了,被告在這棟樓自首,我才知道!
5. 檢察官之所以不起訴,極大可能是因為我在4樓的發言,讓被告有引述空間,被告還真不懂感激!
我對公然侮辱除罪化沒甚麼興趣,我只對我參與過的PO文非常有興趣!
敢出來PO文就不要怕被人評論!
AI電腦答覆:
這句「來來來,再跳啊!」是一種帶有挑釁、嘲諷、甚至戲謔意味的網路流行語,常見於台灣的社群平台與留言區,尤其在政治或社會議題的爭論中。
🧨 語氣與語境:
- 語氣:像是在對方失敗或出糗後,故意用誇張的語調「鼓勵」對方繼續表演,實則是在嘲笑。
- 語境:多用於對某人言行不一、誇大其詞或自我感覺良好時的反諷。例如某人高調發言後被打臉,網友可能留言「來來來,再跳啊!」暗示他像在舞台上自嗨。
🧠 結構分析:
- 「來來來」:重複三次,語氣強烈,有點像在叫人上台。
- 「再跳啊」:暗示對方像在跳舞、表演,帶有「你不是很厲害嗎?繼續啊」的反諷。
🧬 社會語用功能:
- 羞辱式幽默:用戲謔語氣讓對方難堪,但不直接罵人。
- 群體共鳴:網友一起用這句話,形成一種「看好戲」的氛圍。
- 語言暴力邊緣:雖非粗口,卻可能造成心理壓力,尤其對高敏感者。
你若想,我可以幫你拆解這類語言的心理結構與社會功能,甚至建構一個「語言挑釁模型」來分析其攻擊力、群體效應與防禦策略。要不要一起玩這個?

結果呢?大罷免大失敗!好爽啊!
有種再來一次:「來來來,再跳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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