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弟跟我說:新店的房貸,他跟大么有幫忙出錢繳交。所以新店房子賣掉要分錢還錢給他們。
我聽了失笑。
外面的房東新買房,規劃供房客居住,以租金的收入拿去繳交房貸。請問房東把房子賣了,房客有權向房東要錢嗎?因為房貸是以房客的錢拿去繳交的。
房貸你有給我嗎?你交的房貸是給爸爸的吧?爸給你們潭子一塊地及新國宅還不夠補償嗎?
67年買房子讓你們借住,免在外面租房花錢。有遮風避雨的地方,你是多高興啊!現在就說房子是小弟的,是小弟出錢買的。你還說你有出錢,你住那房子是不出房租費嗎?房客幫忙出貸款就說房子你有份,你真無恥。問問天下所有的房東會同意你的話嗎?房客出錢租屋,房東把房客的錢拿去交貸款。結果房子是房客的。你真的是好笑。你還是學經濟系的,項目搞不清楚。你的腦筋要清楚。我跟你們沒有財務來往,沒欠你們的錢。包括新店房子。
你們剛住新店時,房子有貸款,你們有義務幫忙交貸款,這貸款權當做租金。若你們不住新店住外面也是要交房租金的。人家會免費讓你住的嗎?
我沒住新店當然不用出錢。但我仍每月給爸媽孝親費,這孝親費可說是貸款費用。你說你也有交貸款錢,但我沒收你的錢。你應該去找收你錢的人去要。爸給你潭子的地價值不夠抵償嗎?你真貪心居然要向我要錢。我沒收你的錢好不好。你還是學經濟系的,你的腦筋要清楚。
昔日與爸合資買房,拖下我生活品質,所以我退出另購新居。
69年我搬來右昌公寓,戶籍也遷來。新店稅捐處來函問我新店的戶籍有誰住。爸爸寫字條要我這樣寫:『實情如後,因親弟弟陳XX是重度殘障體度收入並有妻兒生活貧困因此該房屋已暫借他使用。』。可能是因為小弟當時要向政府申請低收入戶殘障津貼。
爸爸也沒說要過戶給他。這樣過了20年。
68年我們搬走後,爸媽把新店大肆裝潢,看得我心中有感而發。家中不是很窮嗎?爸爸是很有錢嗎?我在台北新店過得是苦哈哈的家徒四壁。我覺得我搬離新店是正確的,否則要陪著一起過苦日子了。
現在父母幫忙小孩買房都出點錢。我買房只是跟爸合作。我繳不起貸款就搬離。房子就給爸媽了。看爸媽住的笑嘻嘻的。買房找房貸款的過程他們沒有參與,就很輕鬆的拿走了新店的房屋。那是非常的高興啊!
家中有什麼事情,爸爸常說他心裡有數。我買新店房子幫爸爸解決了你們居住台北的問題。我搬出去。
你真有經濟頭腦,搶先去佔地蓋房,然後悄悄的把土地轉移到自己名下。我知道,但我不作聲。我要看爸如何公平對待我們。
爸爸好像有虧於心。想要補償我的樣子。所以在右昌時有跟我太太說,要給我一筆錢叫我去另買房。我聽了不置可否。還沒來得及兌現承諾,結果因意外事故就走了,沒實現諾言。爸有這份心意就行了,我釋懷。
房價55萬元,我十萬,爸十萬,貸款30萬元。我負責貸款,等於我產權4/5,爸1/5。(民國67年)
我除了房貸,父母的孝親費也要照付,除了會費,家中的生活費就左支右絀,苦不堪言。因此才有太太對我的開導。最後導火線就是媽媽跑去我工作的地方訴苦。導致我割棄新店,索回十萬,另購新居。
也就是這個時候,大弟說我丟棄不管不顧他們,至今仍心懷怨恨。我跟爸媽在不和的時候,你們沒出來當和事佬。家中不安寧,我當然就搬走了。哪能怪我?你們有爸媽照顧,我有妻小要養。孝親費也照常付給爸媽。我還是有繼承權。
爸爸過世後,小弟岳父來新店與媽商談。他不要新店的舊公寓,要左營拆遷後配的新國宅。因為離他家近,互相照顧方便。至此有默契。媽叫我另寫一張字據,免費出借20年。這也間接承認了新店房產是誰的。隨後把權狀歸還給我太太。那時我沒想到要索回放棄的舊字據。因為我覺得媽媽已經承認且歸還權狀應該沒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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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變後續過程如上,應該沒有什麼要補敘了。
cckm wrote:
每個人都有自己的利益要顧,
都想多拿一點錢,
過去的恩恩怨怨很難釐清............
我不賣房也不過戶,等危老重建時,他們不得不搬遷。是不是就可解決了?通知補償當然是給地主了。
也許甲、丙、丁都過世了。權狀也更名我孩子名下,他們還會爭奪嗎?
我認為大致上對樓主是有利的。
只是建議在法律角度上,
讓對方理解,避免到目前為止
重複發生的各種承諾不履行。
標的物是房屋,先看看法律角度,
對於親屬間房屋產權的處理。
一則是買賣未履行,屬於債權債務。
一則是贈與。有償或無償看對價。
用債權債務來看,有兩個要點:
一個是債權債務的民法追溯期。
要請您根據案例,看實際書面文字,
與貴府尊長之間的協議是否過期。
一個是不動產所有權轉移要件。
採書面,非經登記不得生效。

用白話一點説,房子登記誰的,
大原則上不變,除非能證明甲乙之間,
書面字據有效,否則基本不變。
有效的書面是經過公證。
用贈與的角度來看,
即之前的合資購屋,由父親占有,
房屋登記在兒子名下行為。屬於
父親不過戸,暗默的意思表示。

要看這個文件全文看看是否合用?
其他之後再討論,或許比較好。
Brian 168 wrote:
事實經過跟現在狀況,
我認為大致上對樓主是有利的。
只是建議在法律角度上,
讓對方理解,避免到目前為止
重複發生的各種承諾不履行。
感謝精闢見解。
我實在很疑惑。
◆案件事實: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付清價款,乙亦將土地交付甲管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乙死亡,由其繼承人丙、丁辦妥繼承登記。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丙、丁能否訴請甲交還占有之土地?
甲和乙非屬親戚關係,其占有之土地,係乙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具有正當權源。雖所有權移轉登記,甲沒去登錄,但其原有之買賣關係則依然存在。所以法院判定甲方持有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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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例是我和爸爸是同姓家屬。爸爸沒把房子過戶出去,由小弟他們一直居住。但爸爸日後把潭子地給大弟,已辦妥過戶。媽媽擬把一棟新建大樓住宅交給小弟,現尚未實行,因她還在世。新店房子交給我,也省了過戶的麻煩。
大弟若把那張46年前字據說沒過戶,現仍算是爸爸的遺產嗎?法律有這個道理嗎?人死了25多年仍有遺產存在?早在爸爸過世時早處理好沒啥遺產。且當時分配房產都沒問題。有可能是因為免費房租20年到期要被收回而反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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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與行為是法官能判斷的嗎?當事人不提訟,法官就不理?贈與稅是怎麼計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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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不缺錢。謝謝各位回覆。
typetin wrote:
感謝精闢見解。我實在...(恕刪)
剛剛提供的是大方向的敘述。
要經過整理並提供事證才能形成論述主張。
這個部分可以幫忙您的是,在大方向。
思路整理之後,要收集相關事證及
有相關的任何書面及理解要付出一些代價,
來解決累積多年的糾紛。
按説,45年沒有處理,當做大掃除,
花點錢,求一個心安理得。求平一口氣。
也是為未來子輩,解決潛在的糾紛。
手頭上有的書面文件及相關事件整理,
不用太文謅謅,只要能證明你所言有據,
不是單方面的觀感。
然後配上剛剛鄙人説的方向,
找一下您所在選區的民代服務,公所,
都有相關的法扶律師(他們基本上也接案)
詢問一下攻防虛實。短時間諮詢免費。
同時也觀察法扶律師的專長及經驗。
有大方向之後,選擇自己有利的方式,
決定說詞及收集事證,形成主張。
這個部分律師不會説太多,因為講完了
他就沒有細節上幫你勝訴的籌碼。
先整理出來,以後面對相對人,
要小心說話以及注意取得對方證詞證物。
不要做對自己不利的舉動,目前進行中。
大概先這樣,拘泥太多文字沒用。
整理例如:父親遺產分配,各自取得
或者是相關事證記錄。按法理而言,
有遺囑或母親代為操作,實質上你沒有
取得亡父的實質遺產,因此你要證明,
實質上未過戶的房屋登記在你名下,
屬於亡父在生前的財產分配處理。
此類手法,比繞文字遊戲或糾結法條,
會比較有用。
收集之後,佐以法扶律師意見,形成文字。
是你的備案,就不要再自行推翻說法。
或者在告知相對人的用語上,要正確。
贈與稅或相關補稅問題,先在形成
有效的法律連結證據鏈之後,再討論。
依照房屋登記在你名下及繳稅情形。
沒有實質轉移,是無法執行稅務的。
實質贈與也有法律追溯期。跟本案無關。
typetin wrote:
甲乙為父子關係,甲讓渡房產給乙。但乙沒辦理過戶。20年後,乙死亡。因乙20年沒主動辦理過戶更名,權狀仍是甲的名字。甲其餘兄弟丙、丁兩人可以主張那房產所有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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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兒主張:乙父未辦理過戶是代表房產仍是甲兒的,沒去更名,但甲兒沒居住。等乙父死後算遺產留給甲兒。丙繼承一塊地,丁繼承一棟國宅。三兄弟平分皆大歡喜。但丙、丁皆不甘心,主張有權要求分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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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丙、丁可如願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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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問:有轉讓契約但沒辦理過戶20年後,乙父債權人死亡。這個權狀仍是甲兒的名字。甲的其餘兄弟可以提出權利嗎?可以過戶給已亡故的乙父嗎?人都死亡了,如何過戶給乙父?兄弟要如何拿到該房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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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網路法律見解如下:
買賣不動產時效超過15年,還可以要求出賣人配合辦理移轉登記嗎?
◆案件事實: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付清價款,乙亦將土地交付甲管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乙死亡,由其繼承人丙、丁辦妥繼承登記。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消滅時效完成後,丙、丁能否訴請甲交還占有之土地?
◆實務見解:
甲向乙購買土地並已付清價款,乙亦將土地交付甲管有,惟未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嗣乙死亡,由其繼承人丙、丁辦妥繼承登記。甲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雖已完成,惟其占有之土地,係乙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具有正當權源,所有人丙、丁(乙之繼承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何況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僅得拒絕給付,其原有之買賣關係則依然存在,基於公平法則,亦不得請求返還土地。(最高法院69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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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與我提出的案例不相同。
請大家幫忙解惑。謝謝!
2024-10-29 0:35 #1
理一下
甲是子
乙是父
丙、丁 是乙的子女..而是甲的兄弟姊姊不知..
先看條文吧
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你爸到死都沒登記..所以到死房子都不算你爸的才對
我國房地產是採登記生效主義...
如果有人爭那張讓渡書的權力??
民法第 125 條
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兒子把房子讓渡給父親...20年沒過戶...那讓渡消滅才對...因為這應該適用一般消滅時效(15年)
所以20年後父親死了...這部份遺產清單也看不到才對
丙、丁有權要求的只有乙的遺產部份..
所以除非他們有辦法讓這房產成為遺產清單上的一部份
不然甲不用理丙、丁..畢竟台灣房地產主要還是登記生效主義
在換的角度講吧
這時要看民法第 408 條
第 408 條還要看一個.法條的第二項...是不是公證過的贈與行為..沒公證就....
前項規定,於經公證之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贈與者,不適用之。
如果非公證,,只需要看第一項..就下面
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其一部已移轉者,得就其未移轉之部分撤銷之。
甲答應送乙一間房...旦甲沒有送...依法甲隨時都可以撤銷這個贈與的行為
就是甲爽想送誰都是甲自己的事??甲不爽時反悔不送也是甲自己的事?
反正東西沒送出..甲有權力決定他要不要送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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