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5

@##$###########

philips107s wrote:
我唯一比較好奇的是~...(恕刪)

他還沒和我翻臉前我也會去他家,所以知道他的情況。
但是後來他得憂鬱症,開始瘋狂找我麻煩。
他沒瘋,我都快瘋了。
公告會先被管委會撤掉吧....
leoliou

明明就是大字報吧[笑到噴淚][笑到噴淚][笑到噴淚]

2022-12-29 22:49
誹謗是告訴乃論
必須要有告訴人
沒有指名道姓, 公眾也沒辦法確認是誰
是不可能成立的

公然侮辱也一樣
可以不用指名道姓
但必須是公眾都"確認"的對象

樓主這樣寫, 沒有特定標識處可供公眾確認
年輕男子、遊手好閒、沒工作台灣那麼多
誰能提告?怎麼告?
  • 5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