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版主你的權益,可以向公司部門申請薪資明細單!
2.版主你引用的QA是正確的,這是用來計算「勞健保」投保額度用的。
3.目前國內最低工資月薪制23,800元,時薪158元,看你屬於哪種。
4.如果你屬於雇傭制,公司沒給你最低工資、沒讓你放假、沒幫你投保勞健保=違法。
我引用給版主看
1. 有那些行業的工作者適用基本工資之規定?
A:凡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工作者,雇主給付勞工之工資,皆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依勞動基準法第3條第3項規定:「本法適用於一切勞雇關係。但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適用本法確有窒礙難行者,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行業或工作者,不適用之。」故目前除部分行業或工作者因經營型態、管理制度及工作特性等因素經本部指定公告不適用外,已全面適用於其他一勞雇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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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主說經常性給予屬於工資沒錯!而且工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請問版主薪資本月多少? 如果低於23,800元=違法 (需再扣勞健保自付額)
反之,假設公司七月給你5萬,八月給你4.8萬,合法。(補充1.:如果薪資明細是寫每月薪資3萬+營運績效獎金1.8萬,就很難主張公司本月給4.8萬有違反勞動契約)要看你們薪資是不是浮動的~?
(補充2.:如果版主之前的薪資都是明訂每月薪資5萬,本月單方面降為4.8萬,才會爭議,可以跟公司請求加回2,000元或是談看看)
eesv wrote:
3.那些工資項目或獎金(津貼)可以納入基本工資計算?
答:凡符合勞動基準法所定「工資」定義之項目,均可納入。
又勞動基準法所定之工資係指第2條規定,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包括工資,薪金及按計時,計日,計月,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金,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均屬之。
故工資非以底薪為限,不論雇主以任何名義之給與,如系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均屬「工資」之範疇。
eesv wrote: 2020-09-04 11:49 7樓
我查過相關細節,本來薪水不論用甚麼名義發放,
只要是屬於每個固定發放的,就屬於工資(註:前面都對),不可以擅自減少(註:接這句從哪邊引用的?)。
PS.如果當初有與公司簽立勞動契約,內容有載明薪資(如:明訂每月薪資為五萬),就不應單方面降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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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這案 法院看法是短發薪資O、資遣費用請求O、年終獎金X、非自願離職證明書O):
補充版主可以去查裁判字號:
高雄簡易庭 106 年雄簡字第 3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 106 年 09 月 28 日
裁判案由:請求資遣費等
原告主張:緣原告自民國101 年3 月1 日起受雇於被告南山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公司)合併承受前之美亞
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亞產險),105 年9 月1 日
兩公司合併後,被告公司為存續公司,原告仍繼續受雇於被
告公司所屬高雄分公司之業務人員通路部擔任業務員一職,
應適用勞基法,迄至105 年12月份,原告每月薪資為75,801
元(即基本薪資74,001元及伙食津貼1800元)。詎被告公司
於106 年1 月13日發放當月份薪資,未經同意,竟然片面減
薪,將106 年1 月份基本薪資減為48,700元.....以下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