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跑一哥 wrote:
現在民進黨立委不是過(恕刪)
下次記得選seafood那種的來當法官,反正又沒差,法官也是參考他們的意見,上次某法務部長就參考了seafood的意見...
覺得台灣比較好笑,seafood比部長大

tsopin520 wrote:
法理情?
情理
情理法?
於情, 這結果很接受.
於法, 就不能把自己的主觀意識加進去.
精神異常狀態下的犯案, 不幸的確有免責的法律. 不管其立意為何, 這在世界許多國家都有. 因為精神異常判無罪的, 這不是唯一, 也不會是最後.
我們可以把情放前面, 各自表述評論, 但執法人員不行, 法官更是不行. 有好幾部電影是真實故事改編的, 有一部, 法官雖然痛和犯人的行為, 但是他說得很清楚: 於私, 很想重判, 但是於法, 必須遵循, 判你無罪.
言論自由是好的, 但是不要把於輿論加諸在我們不知道的領域, 尤其是法律.
每件事都有原因, 如果我們非當事人, 如果我們不了解真相, 要多做功課找事實, 然後再評論. 不然, 多看多聽少說.法?
...(恕刪)
路跑一哥 wrote:
現在民進黨立委不是過(恕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