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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達測速儀檢定證書有效期間到底如何??

隨便講講 wrote:

樓主
你要不要回頭看一下自己五樓的回答


借用一下樓下大大的文..改一下

講白話
合格印證之日 110/1/1-110/1月31日
起 110/2/1
迄 111/1/31


不管你合格是幾日..就從隔月的1日起算1年...

所以1月1日到1月31日檢查合格

都是隔月的2月1日起算1年..到隔年的1月31日結束..


紅字是我5樓的回文

一字沒改的轉過來

OK

文盲哥

我那說現行規範效期是一年了

我5樓的回文是法律的規定

雷達檢測一次後的合法使用期限

不管你合格是幾日..就從隔月的1日起算1年...

法律的規定就在那..

結果你要硬凹我講什麼現行規範效期是一年??
隨便講講 wrote:
7.4 雷達測速儀之檢定合格有效期間,自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至附加檢定合格印證月份之次月始日起算 1 年止。
你的說法是錯誤的
一版二版都是有效期間都是附加檢定合格印證之日起算,不是次月始日起算。檢定合格日到當月月底都在有效期間內。
但是結果卻又是歪打正著,是12.x個月
====
這樣的規範表面上當然是合法,因為標檢局的確有訂定規範的權責
但實體上原廠校正頻率一年,規範第一版說檢驗效期要一年
然後訂出來的效期卻是行政延宕需要給一點時間(這是標準局函文自己說的)所以是一年加上0.x個月
這0.x個月的延長應該是要標準局以科學方法驗證確實是13個月才校正也不會失準,實驗是標檢局該做的。
不是民眾要舉證的。
就跟快篩效期一年,衛服部不能隨隨便便就延長再延長一樣。延長是要有科學依據的。


你有找到那一家的測速雷達公司的網站

寫明了他家的測速雷達一定需要一年一次的校正頻率

這是強制性的規定..而且不能多一天也不能少一天

有嗎??



我從來都不知道有什麼實體上原廠校正頻率一年

是大家習慣用1年左右的時間當校正週期而已

旦絕不會有原廠敢寫什麼強制一年要校正一次的





而且你又知道延長不是人家科學方法驗證後的結果??




對了..題外一下...你說你超速62KM....

這一樣有可能吊牌的..

你知道台灣速限最低的地方是多少嗎?

5KM/H

你阿嬤騎腳踏車都會超速的神奇區域


黑羽斷翼 wrote:
文盲哥

講話乾淨一點
文盲都出來了??
你是想吃官司嗎??

黑羽斷翼 wrote:
借用一下樓下大大的文..改一下
講白話
合格印證之日 110/1/1-110/1月31日
起 110/2/1
迄 111/1/31

不管你合格是幾日..就從隔月的1日起算1年...
所以1月1日到1月31日檢查合格
都是隔月的2月1日起算1年..到隔年的1月31日結束.

根據以上文字,很難不讓人認為你的看法是效期是隔月的2月1日起
隨便講講 wrote:
講話乾淨一點
文盲都出來了??
你是想吃官司嗎??


那你講啊

我那在5樓講現行規範效期是一年了

講的出來我道歉



5樓是你叫我去看的

5樓也是我的回文

說真的

我怎麼看都沒辦法解讀出我講了什麼現行規範效期是一年了
隨便講講
隨便講講 樓主

請看修改後的前一樓

2025-04-17 8:33
隨便講講
隨便講講 樓主

再則不管我的解讀如何。文盲一詞都不是可以隨便出口的

2025-04-17 8:34
隨便講講 wrote:

黑羽斷翼 wrote:
借用一下樓下大大的文..改一下
講白話
合格印證之日 110/1/1-110/1月31日
起 110/2/1
迄 111/1/31
不管你合格是幾日..就從隔月的1日起算1年...
所以1月1日到1月31日檢查合格
都是隔月的2月1日起算1年..到隔年的1月31日結束.

根據以上文字,很難不讓人認為你的看法是效期是隔月的2月1日起



對啊..以我回文的例子是隔月2月1日起算..

旦那和什麼我講了什麼現行規範效期是一年了有什麼關係?


還是

你斷章取義

選擇性的眼盲

整段文都沒看

就直接解讀出我講了什麼現行規範效期是一年了??
度量衡法
第 14 條 度量衡專責機關得對法定度量衡器施予檢定。
前項應經檢定法定度量衡器之標示、構造、檢定公差、檢定合格有效期間、最長使用期限及相關技術規範,由度量衡專責機關公告之。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依據度量衡法第 14 條,有權訂定度量衡器檢定合格有效期間,只要他能對該儀器附帶法律紛爭保證即可。也就是說如果訂13個月甚至兩年,法院還是照這個來判。遊戲規則就是這樣,不服?去找立委刪標準檢驗局預算啊!
隨便講講
隨便講講 樓主

為劃一度量衡,確保量測之準確,特制定本法。有權訂定,但非毫無限制

2025-04-17 9:21
cykuo919

去跟法官講啊!

2025-04-17 9:52
隨便講講 wrote:

樓主
再則不管我的解讀如何。文盲一詞都不是可以隨便出口的


你沒有發現你自己的問題嗎?

你跟本不是來討論什麼法律的

你是來找認同的

整篇文大家都在和你講同樣的東西

就像我一直講法律想定多久是法律的問題

他定出來就是合理..了解嗎??

除非你能修法..不然他定出來就是合理

旦你一直堅持你自己才是對的

一年..只能一年..超過就不行..

判決找一個無效的判決

條文找一個無效的條文

用這些東西來證明你自已的合理性

問題是

有人認同你嗎?

所有人都在和你講

法律定出來的N+n的合理和合法性

法律定出來時間是多久就多久

你認為的一年不重要

畢竟你不代表法律

旦你有看進去嗎?



結果你開始選擇性看文和斷章取義的回文

還硬凹人家沒講過的話要人家負責

你到底是上來討論法律的呢?

還是單純上來找認同的??
開版的目的本來就是討論效期,獲得12.x月的結論其實已經達到開版目的
其他的爭論都算是開花
====
起訖的時點很重要。我開版的問題問得很清楚。
1.如果是A年B月C日的證書,根據上述法條
有效期間的起始點為??末點為??時間為??

你5樓的回文根本沒有提及驗證當月份也算是有效期間
起的日期放在隔月1日,那要解讀成檢驗日起算??
====

再則
合不合理本來就是另一件事
你認為只要是標檢局的規定就是合理,尊重你的看法。
我不認同你的看法,我也不需要你的認同。
度量衡法賦予標準檢驗局可以自行訂定校驗週期
所以在合法性上沒有問題
而ISO提供五項較常見調整校正週期的系統化評估方法,分別為:階梯式調整、管制圖、依「使用」時間調整、使用中檢查,以及採用其他統計方法
它也不會有所謂的標準檢驗日期
儀器廠商也只會給建議校驗週期
只是大多數都採用如三個月,六個月,一年甚至更長之固定校正週期。
民法上的日期計算適用於民法本身,管不到度量衡法,不要張飛打岳飛
為什麼改版要把一年拿掉,原因寫在那,你不接受也沒辦法改變

ISO已經寫出科學的方法

而且較驗週期是可以調整的

年的計算不管是民法,行政法用的都是同樣方法

行政程序法第 48 條第三項
期間不以星期、月或年之始日起算者,以最後之星期、月或年與起算日相當日之前一日為期間之末日。但以月或年定期間,而於最後之月無相當日者,以其月之末日為期間之末日。
====
唬唬生瘋 wrote:
只是大多數都採用如三個月,六個月,一年甚至更長之固定校正週期。
民法上的日期計算適用於民法本身,管不到度量衡法,不要張飛打岳飛
為什麼改版要把一年拿掉,原因寫在那,你不接受也沒辦法改變

ISO已經寫出科學的方法而且較驗週期是可以調整的

標檢局依法當然可以調整效期。
只要用科學方法為基準我也沒意見。
用行政延宕當理由,給一個12.x個月的不固定效期。(10F函文)
你覺得合理,我覺得不合理。這就沒交集了。
隨便講講
隨便講講 樓主

標檢局回復法院詢問函文的證據力與證據能力是二個審級都採用的。

2025-04-17 19:32
隨便講講
隨便講講 樓主

一審法官認為超過一年就失準。二審法官就是採用標檢局有權制定,效期可以延長。導致不同裁判結果

2025-04-17 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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