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邊以自身吃過虧的經驗,再次提醒和解務必到調解委員會,若對方已提告過失傷害和解後也要請他先撤銷再給錢。
小弟以前就是曾經車禍,初判肇責我7對方3,相約保險至警察局和解,賠償對方財損、醫療及工作損失等約10萬
沒想到過幾個月以後,先是收到車禍鑑定委員會要調查的通知書,但我想說已經和解肇責也無所謂了就沒到場,
沒多久又收到法院傳票,對方告我過失傷害。
開偵查庭時,檢察官問我願不願意和解,我回答已經和解過了錢也給清了並呈上和解書。
檢察官問對方:都和解了怎麼還要提告,對方回答我害他們受傷態度不佳都沒在關心要給我個教訓。
我心裡當時正在OS:態度不好 你別和解阿 當下別拿錢啊 真的是無語
檢察官此時又跟對方說,要安排我到去上交通安全的課,做勞動服務算給我教訓,問對方同不同意
對方:不同意 我要錢
然後就是又再安排到調解委員會調解,調解時對方要求再給3萬塊,我當下真的氣到跟他說不要說3萬,三千我也
沒有,30看要不要,要的話我地上撿給你。
氣話說完調解委員也是開始搓圓仔湯,總之最後又付了6000的樣子吧。
故事分享完了,我相信發生車禍沒人願意,是非對錯不用太鑽牛角尖,但對於想趁機敲詐的人真的是要再三小心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