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ckm wrote:弟弟應該也算,只是不知有沒有遷戶籍到那邊....(恕刪) 兄弟姊妹不屬於直系親屬自用住宅用地2‰優惠稅率,需符合5要件,包括:1.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辦妥戶籍登記2.地上房屋為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3.地上房屋無出租或供營業用4.都市土地面積300㎡(90.75坪)內、非都市土地面積700㎡(211.75坪)內5.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限申請1處。
cckm wrote:只要有直系親屬戶籍在那,就可以是自用住宅......... 自用住宅要有直系親屬在那裡。我知道啊!但關鍵是沒人在北部地區工作或讀書。如果大家有看過我的文章,就知道家中有誰。兩個女兒在這裡上班,戶籍遷到北部,如果有事也不方便。北部的那個弟弟我不放心。我太太的戶籍在她的右昌公寓。我的就在這現住的自宅。嗯~!我有一個孫子尚在唸高一。戶籍遷過去不好吧?未來兵役的通知?我實在不放心北部那個弟弟。等孫子唸大學後再看看。
家變之後續一我這一把年紀,凡事都應該看開了。但是有些事,抒發情懷也是必要的。你或許說家醜有什麼好說的。把我寫的家事權當看小說吧。寬容是對自己涵養的修煉,這是格局。偶爾計較是告訴別人自己不傻。這是底線。有父母在的家庭,幼年期間,同渡困苦,兄弟姊妹感情好。長大之後,分家各自嫁娶,有了利害的心思。和和樂樂相親相愛的場面已不復見。就是帝王家也是一樣,彼此會互鬥。一代親,二代表,三代沒了了。
typetin wrote:甲乙為父子關係,甲讓...(恕刪) 關鍵在於讓渡 這件事 有沒有證明你所提出的實務 是買賣,有很明確的 買賣證明關鍵就是 讓渡的證明有沒有甲 20年前 簽給 乙的 讓渡證明再來就是這個讓渡證明 合法嗎?是不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所簽的?
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89號判例按消滅時效完成,僅債務人取得拒絕履行之抗辯權,得執以拒絕給付而已,其原有之法律關係並不因而消滅。在土地買賣之情形,倘出賣人已交付土地與買受人,雖買受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已完成,惟其占有土地既係出賣人本於買賣之法律關係所交付,即具有正當權源,原出賣人自不得認係無權占有而請求返還。出賣人=甲兒買受人=乙父1.未登記已超過45年,消滅時效已完成。2.轉移契約還在,實際出錢是乙父,房產實際擁有者是乙父,此法律關係不會消滅。3.丙丁兒將此房產訴請改為乙父遺產,有可能勝訴。==> 真的要上法院還有得吵,屆時建議樓主找律師,因為以之前樓主的文字條理來看,不找律師會死得很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