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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法律問題--關於繼承...感謝

如果A女巳經知道有這塊土地,就算你們不去辦理,她都可以自己去辦理共同公有,將土地拆成8份,而不用你們同意.
到時候你將收到地政的通知(土地巳經更改為繼承人的所有名字了)
而且,一直不辦理會有罰緩,最後你們每個人都要繳一個延遅的費用.
我家就是這樣,因為我二哥自己去辦理共同公有,結果我們每個人都收到一筆錢要我們繳@@
我比較好奇的是,若A女數段婚姻中,也有繼承或未來繼承數段婚姻的配偶財產,
當A女過世,她們家7位子女是否也能繼承?(若A女未立遺囑)
A女未往世,共8人持分1/8,當A女往世應該是由1/8再均分7+5,應該不是1/8就只有她之前的5位女子取得1/8吧?
ko_allen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若A(恕刪)

非親生子女(繼子女)除非有辦收養,不然還是沒有繼承權
Another.MF wrote:
建議要主張公公死亡前兩年內的戶頭帳戶的現金 (兩年內被提領的總金額) 視為贈與並計入遺產來均分。再主張 A 女已取得該部分之遺產 (被提領的現金) ,計算是否可以讓 A 女取得的遺產最小化 (1/8 土地價值扣除已提領現金)


到這邊是非常好的建議。


Another.MF wrote:
若被提領的現金大於 1/8 土地價值,七位子女還可以要求返還。


不過這邊就有問題了,
就算身故前兩年的贈與已超過其應繼分,
其他繼承人也不能要求返還,最多只能要求不再分配剩餘的遺產。
因為生前贈與是被繼承人的自由意思表示,
應繼分只是"當被繼承人沒有意思表示的時候,按照民法的規定來分配遺產"。
既然那些現金在被繼承人生前就已經贈與給配偶了,
就應該視為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
自然就沒辦法再依照配偶的應繼分而請求返還了。
簡單的說,民法規定我的遺產是我的配偶跟小孩平分,
但是我生前當然有權利自由分配我自己的財產。
何患無 wrote:
實際上繼承權是媳婦的丈夫或丈夫已死媳婦跟丈夫的小孩


這邊要更正一下,
如果丈夫先死,
則媳婦是沒有繼承權的,
只有丈夫的小孩可以代位繼承。
ko_allen wrote:
我比較好奇的是,若A女數段婚姻中,也有繼承或未來繼承數段婚姻的配偶財產,
當A女過世,她們家7位子女是否也能繼承?(若A女未立遺囑)
A女未往世,共8人持分1/8,當A女往世應該是由1/8再均分7+5,應該不是1/8就只有她之前的5位女子取得1/8吧?


如樓下網友所說的,
繼子女必須有完成收養程序,才有繼承權。
所以如果沒有完成收養,
當A身故後,
就是由A的5個親生子女去繼承那1/8的財產。
除非A要對7個繼子女完成收養程序,那才是7+5去分那1/8。
vickychenn wrote:
想要請問剩下土地的部分, 子女們可否不辦理繼承
等A女死後再來辦理繼承???
但A女數段婚姻中有好幾個子女
若A女死後,他的子女有權利繼承公公的土地嗎??
已經困擾很久了,希望可以幫忙解答,感謝萬分


沒有用,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就開始,
當你公公死亡的那一刻起,
A女在法律上就已經有了你公公遺產的1/8的權利。
至於你們甚麼時候去辦過戶登記,那是另外一回事。
不會因為你們不去辦理過戶,等到A女身故後那原本屬於A女的1/8就回到你們身上。
依法,那1/8應該是由A女之前婚姻所生的幾個子女繼承。
你丈夫跟其兄弟姊妹還是只有其餘的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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