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nother.MF wrote:
建議要主張公公死亡前兩年內的戶頭帳戶的現金 (兩年內被提領的總金額) 視為贈與並計入遺產來均分。再主張 A 女已取得該部分之遺產 (被提領的現金) ,計算是否可以讓 A 女取得的遺產最小化 (1/8 土地價值扣除已提領現金)
到這邊是非常好的建議。
Another.MF wrote:
若被提領的現金大於 1/8 土地價值,七位子女還可以要求返還。
不過這邊就有問題了,
就算身故前兩年的贈與已超過其應繼分,
其他繼承人也不能要求返還,最多只能要求不再分配剩餘的遺產。
因為生前贈與是被繼承人的自由意思表示,
應繼分只是"當被繼承人沒有意思表示的時候,按照民法的規定來分配遺產"。
既然那些現金在被繼承人生前就已經贈與給配偶了,
就應該視為被繼承人的意思表示。
自然就沒辦法再依照配偶的應繼分而請求返還了。
簡單的說,民法規定我的遺產是我的配偶跟小孩平分,
但是我生前當然有權利自由分配我自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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