然後申訴人基本資料要填姓名,身分證號碼,聯絡電話和地址。忘記要不要附身分證影本,好像要的樣子,或者勞健保明細已經代表驗明申訴人身份,因為那個明細表申請時是要看身分證的。
所以沒法冒名申訴,即便能偷到同事身分證影本,也有偽造文書的疑慮風險。
然後申訴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集體的,公司全員勞工都受到資方不合法迫害,那種的可能就不會提及是誰申訴的,算是檢舉,會保護申訴人代表。
另一種是勞方個人的申訴,只有他一人受到資方不合法的對待,那種的不會派人去調查公司,而是直接召開勞資調解委員會,寄通知單要申訴人和公司代表出席調解會,勞資雙方坐下來談,旁邊會有公證人和記錄,公證人會提供專業法律見解,但調解會本身不具強制力。談判結果可能破裂,公司賴皮不賠一毛錢,或公司代表根本懶得出席。那申訴人就只能上法院控告討回權益了,要自己寫訴狀和按鈴控告,調解會的記錄可當一部分證據。
總之台灣所謂的勞基法和勞工處,其實都是偏向資方多一些的,對勞方很不利。所以才會有那麼多慣老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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