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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八炯事件來探討警方的執法權的界限;政府沒有明確告知民眾紅線

imjovian wrote:
剛看一下 側翼粉專 不知道為何都動起來針對這件事情在喧染,先買好花生置板凳


誰來更新一下這個圖?

因廟堂之上,朽木為官;殿陛之間,禽獸食祿。狼心狗行之輩,滾滾當朝;奴顏婢膝之徒,紛紛秉政。
警察職權行使法

請教一下,那條有寫或宗旨是執法權凌駕於人權。
依照您侃侃而談、不服來辯的精神,請直接引用法條,勿自行擴張解釋。
most star wrote:
警察職權行使法
請教一下,那條有寫或宗旨是執法權凌駕於人權。
依照您侃侃而談、不服來辯的精神,請直接引用法條,勿自行擴張解釋。


我實在是很懶得理你這種人, 不是明知故問,就是死鴨子嘴硬、裝傻充愣。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當事人可否以"保護個資"為由拒絕?
如果不行,就是執法權凌駕於人權。

第 10 條
警察對於經常發生或經合理判斷可能發生犯罪案件之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為維護治安之必要時,得協調相關機關(構)裝設監視器,或以現有之攝影或其他科技工具蒐集資料。

民眾可否以肖像權、妨害秘密、隱私權、拒絕生物特徵被採集....為由禁止設立?
如果不行,就是執法權凌駕於人權。

諸如此類的很多,我懶得對你一一列舉,如不懂舉一反三,
那是你個人能力的問題。
Shuuta

eanck 『為保障人民權益,所以此法要凌駕於人權,才能有效保護。』啥鬼?邏輯已死還是還沒出生?~

2023-05-17 12:17
Shuuta

eanck 『第 7 條 警察依前條規定...』,所以第6條第一項你自動當作空氣裝沒看到就對了?~

2023-05-17 16:07
eanck wrote:
[1] 根據八炯的直播(影片的 6:40 處),八炯的自述為警察"搶"走他的手機,
[2]昏暗的環境下,你分清對方是拿武器或手機需要多久時間??
[3] 從電視台公佈的影片中,員警轉頭,有想離開的意圖,這時八炯主動走上前,並出現外套丟在地上的舉動,
有人的解釋是"不小心掉地上",
[4] 外套丟在地上後,員警主觀判定對方在挑臖,下一秒鐘可能衍生出攻擊意圖,
當你沒有辦法預判對手會如何攻擊,或是自認功夫不是神人級別時,
在對方出手前就先行做出"擋架、擒拿、壓制"等動作 ,屬於員警保護自身安全的範疇。


[1]
將報案人的手機拿走?
當下有任何犯罪發生? 不然警察可以隨意拿走別人的物品, 然後宣稱要檢查是不是武器? 那要有搜索票吧
[2]
警察如果看到有人打架鬥歐時, 可以這麼做. 但當下並沒有任何事發生, 報案人在等警察, 然後警察就順勢拿走手機, 你覺得合理?
[3]
衣服是不是用"丟"的, 影片可以還原真相. 每個人看影片的觀感是不同的. 我看到的是, 衣服是從手臂上滑下去的, 並不是從手掌間丟地上.
我想說, 就算是丟外套, 也沒有違法, 是不是打架前的動作是你主觀判定的, 事實證明你判斷錯了, 沒有打架發生.
沒有違法的事, 人民都能做.
[4]
你都可以猜, 但我們結果論. 你猜錯了. 警察也猜錯了.
錯了, 就要道歉, 而不是帶回警局後, 當下說的, 跟隔天做的完全不同.

你一直專注在丟衣服這件事, 結果回警局, 事後警察說的和做的不同, 你怎麼都不提?
非要人家提告了, 等法院判了, 再來事後道歉嗎?
eanck wrote:
警察的執法權必須大於公民人權,否則無法保護守法的市民,這是國際常識。


所以法律可以凌駕憲法?~

上從憲法,下至刑事訴訟法...等一堆法律規定,從來沒有執法權可以大於公民人權這種說法~

如果執法權可以大於公民人權,何以之前某音樂老師被大外割的案子,員警會敗訴?~


警察執法保護守法市民,用的理由從來不是執法權>公民人權~
eanck wrote:
我的首篇文章還有2句話,
分別是
"民主國家的自由權不是無限上綱的,是有限制的,至於甚麼舉動屬於不當執法同樣需要規範,",
"政府應該明確的把紅線告知民眾,至於紅線要怎麼設定,這是可以全民參與的。",
你怎不敢一起引用啊?


一起引用又如何?~

還是你的意思是在這兩句話的前提之下,執法權就可以大過公民人權?~

如果是這樣,刑事訴訟法裡面關於強制處分等相關章節幹嘛規定一堆很難背的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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