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的法律常識應該是用來協助消彌紛爭, 而不是用來協助自造紛爭的...都知道對方不懷好意還硬要和對方打球, 再來浪費司法資源...到底是在想甚麼?你的爸媽, 你的小孩, 你的好麻吉, 你的男女朋友....遇到這樣的事,你難道會告訴他, 不要怕對方, 照樣和對方打球, 法律會會保護你的...在研究法律能不能保護之前, 不是應該先考慮是否要離對方遠一點嗎?又不是不跟他打球你就無法參加全國大賽...
小貓貓0915 wrote:最近在我家附近公園打...(恕刪)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你舉不出證據,當然就敗訴啦!要保護自己也不是很困難的事情,買個秘錄器,打球的時候就開起來錄影全場,反正你在公共場合錄影,也不是要拿來做什麼盈利或公開播送,不會有肖像權問題,但是遇到事情時你就能當作證據保護自己了。
訴訟是人民自由與權利,你的問題應該是告不告的贏而已。人與人互毆械鬥除了現在所謂科技證據外,仍然有傳統醫學上的鑑識證據。不是沒有錄影錄音就告不贏。簡單的說,告一定可以告,告不告的贏,取決於你們打的多慘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