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法律義務的是樓主的母親(姐妹)
但樓主母親年事已高也需人扶養照料
照料這位阿姨的義務就不會順理成章變成樓主的(義務人子女)
但警察把人送上門
也很難一句:”不干我事“推出去
1。不聞不問任其自生自滅, 之後由國家接手
2。或者花點錢稍加安置
傷感情或傷錢財 都很麻煩
所以,地方主管機關依法要安置樓主阿姨,但是一旦找到法定苦主,就一定會向苦主請求支付費用。如果不付,會走強制執行,扣押苦主的財產、薪資,非常可怕。
可是,41條是有但書的!
這或許是樓主的救命稻草,請參考。
41條但書: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就前項之保護及安置費用予以減輕或免除:
一、老人、其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因生活陷於困境無力負擔。
二、老人之配偶或直系血親卑親屬有前款以外之特殊事由未能負擔。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認定前項各款情形,應邀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審查之。」
請樓主花點小錢,與精通此法的律師洽談。
千萬不要隨便找律師,懂不懂門道差很多。
有本事的律師,可以就您的狀況,理出免責訴訟策略。
基本上,不打官司,很難脫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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