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Q1剩下土地的部分, 子女們可否不辦理繼承 等A女死後再來辦理繼承???
答:依法應於被繼承人過世後6個月內辦理繼承登記,也就是將土地登記為繼承人所有,否則會有行政罰鍰,但若繼承人尚未對遺產如何分配達成共識,可先登記為所有繼承人公同共有(需所有繼承人同意才能處分土地),待繼承人就遺產分配達成共識後再為分割登記。
而依民法A女為公公配偶,依法有繼承權,若公公沒有留下遺囑,那A女其婚後財產比公公少的話,可向所有繼承人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而剩餘遺產就是跟其餘7名子女平分。
若子女們希望A女不要瓜分走公公遺產,可請公公預立遺囑,分給A女較少的遺產,但A女依法還是有特留分保障(應繼分的一半所有遺產的16分之1)
Q2但A女數段婚姻中有好幾個子女 若A女死後,他的子女有權利繼承公公的土地嗎??
答:若A女的子女均為A女和其他人所生與公公無血緣關係,且公公亦未收養他們,那他們在法律上和公公的關係就只是配偶的血親也就是俗稱的姻親關係,並沒有權力繼承公公的土地。
希望以上的答覆,有幫助到您,如果後續須本所協助,歡迎來電預約。

~他回的是現階段A女還活得好好的情況,那其他段婚姻的子女當然沒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