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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親費這檔事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連結舊法規內容
本法 88.04.21 增訂之第 166-1 條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會同司法院
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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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7 條
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



第 1118 條
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



第 1119 條
扶養之程度,應按受扶養權利者之需要,與負扶養義務者之經濟能力及身分定之。



第 1120 條
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楓夜玥 wrote:
民法第1114條
看你敘述的狀況我不會給,要給哥哥弟弟也要給,哪有只有我給的道理

不過你可以算一下你被養大花了多少錢,該給的還是要給,我自己的觀點

我家3大1小,只有我在給,不過我家沒很缺就是了
經濟狀況許可就給吧 養育長大很辛苦的
這種事根本沒有一定

有人月入20萬不用給孝親費,有人每月只有22k卻得給1萬5孝親費
[IMG]http://i18.tinypic.com/47soxgy.jpg[/IMG]
你家人從小對你不好,只視你為可犧牲及長大有回饋的對象
若你媽要告你,那被寵壞的其他兄弟就慘了,每人都要付1/3供養費以及不動產平分
jimi74 wrote:
若你媽要告你,那被寵壞的其他兄弟就慘了,每人都要付1/3供養費以及不動產平分


哈!而且他媽得先把自己名下的財產全部出脫才告得成,當然樓主只要負責 1/3。

所以推測他媽會先產分給兩個兒子不給樓主,然後被兩個兒子趕出去住街頭,達到「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的條件,這樣就可以取得女兒 1/3 的扶養費。
聽起來樓主只要默默錄音,改銀行轉帳而不直接拿錢回家,對樓主來說日後較不吃虧呢。而且因兄弟取得大部分財產,或許法官會調整扶養比例不到 1/3 。
小白1111 wrote:
因為一些因素,想請問
嫁出去的女兒沒工作的話,需要給父母孝親費嗎?
謝謝



跟妳老公離婚 小孩扶養權歸妳 然後你無業遊民 打零工

反正妳本來就沒工作啊 妳如何給???

兄弟有產還是父母給的 呵呵
論壇只是消遣殺時間 別太認真了 難道吵贏了 玻璃心就不玻璃了 ...........
我家人是討論一下如有困難我爸媽會體諒
這每個家庭不一樣
跟是不是女兒沒關係,反正就是要兩代去協調
而且看很多家庭反而都是女兒比較常回家照顧兩老
沒有什麼嫁出去是潑出去的水這種事
鄉民難斷家務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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