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s4139 wrote:
所以說 我住高雄,我要告的人住台北,等開庭時我需要到台北法院出庭? 而不是高雄法院嗎?
我在14樓寫了
看不懂嗎?
他會先來高雄你所在的分局偵訊一趟
接著案件送給高雄地檢署
高雄地檢署會傳你去
要你簽個證人 然後一分鐘你就可以離開
跟你說案件移送台北地檢署
( 你可以提出在高雄審理的要求 譬如你有年邁的長輩要照顧走不開 或是......這我沒試過)
然後台北地檢署會開庭傳喚你們兩個對質
通常會問要不要和解
這裡就是你拿大餐餐費跟環遊世界旅費的時候了
通常大部分的人到這裡就認罪了
不認罪地檢署可以不起訴
認為違法就送法院給法院去判
法院開庭時可以當庭提出附帶民事賠償(不然公然汙辱判拘役易科罰金是給政府不是給你)
看你沒有啥法律常識
也不知道 google
也不知道法院跟市政府有免費法律諮詢
那最好是LP捏著笑笑或是用更難聽的話回罵回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