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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眾侮辱他人 (AI說:已涉及刑法 公然侮辱罪)

搞不好會被法院認證..

現在法官判案都很謎..
FB.Line.ANurse wrote:
only98 當眾侮...(恕刪)

如果是"公然侮辱罪的話"
除非你很有名, 大家都知道現實生活中你是誰, 不然"是否指向特定自然人"這個條件不會成立.

你應該引誘他恐嚇你, 說要找到你怎樣又怎樣的, 這告成的機率稍高, 但也沒多高...

主要是"是否指向特定自然人"這個條件要成立.
買方市場 wrote:
如果是"公然侮辱罪的...(恕刪)

去問 AI機器人:
在論壇留言罵人「白癡」是否涉及刑法公然侮辱?
AI機器人說:
根據台灣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罪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情境下,以言語、文字、動作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名譽或尊嚴,須符合以下要件:

構成公然侮辱罪的要件
公然性:留言是在公開場合,例如網路論壇、公開社群、群組,任何不特定人都能看到。

侮辱性:內容具有貶損、輕蔑、羞辱他人的抽象謾罵,不須具體事實。例如「白癡」、「智障」、「笨蛋」等詞語,依法幾乎都被認定為侮辱詞彙。

特定指向:對象必須明確指涉為某位(或可識別的)特定個人,即使未點名,但依照上下文能辨識出來即可。

主觀故意:留言者明知該言詞具侮辱性,仍故意發表。

網路留言的法院認定
在公開論壇留言罵人「白癡」,且留言對象可特定時,法院多認為已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有遭告發和判刑的實際案例。

若只是在一對一私訊罵人(無其他人知悉),通常不構成「公然」要件,則不會觸及刑事責任。

司法實務觀點
「白癡」這類詞彙屬於抽象貶義侮辱言詞,若於公共空間留言,極有可能被認為構成公然侮辱,可提告並負刑責。

但若被認為只是輕率表達、無惡意或屬於日常言語的合理容忍範圍,有時法院會酌情認定是否達到刑罰必要性。

刑責
依刑法第309條,最重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若加上強暴行為(如潑水、打人等),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更高罰金。

總結:在公開論壇留言罵人「白癡」,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容易觸法並須負法律責任。建議避免在公開場合以此類詞語攻擊他人,以免涉及刑事責任。
來臉書FB加我 Line.ANurse 好友
你去告了後
不管結果如何
判決書都會公開
本來不知道你是誰的
現在都知道你是誰

如果這是你要的
加油
去提告
我愛Keroro wrote:
你去告了後不管結果如...(恕刪)
總結:在公開論壇留言罵人「白癡」,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容易觸法並須負法律責任。建議避免在公開場合以此類詞語攻擊他人,以免涉及刑事責任。
來臉書FB加我 Line.ANurse 好友
先說結論,一定不會成立!就算警察幫你調查出社群帳號的本人,頂多浪費彼此的時間到警局作筆錄、調解委員會、地檢署問話,搞個半年到一年。

台灣高檢署官網:公然侮辱罪很容易告得成嗎?
內文節錄
Q2:是否所有公然侮辱的言語都會構成犯罪?
A:
只有在以下的情況,才會構成犯罪:
(1)侮辱性言論已足以對他人之「真實社會名譽」、「名譽人格」造成損害,不包括名譽感情。
(2)必須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例如在街頭上以言語嘲諷他人,當場見聞者不多,又或者在社群媒體中常見之偶發、輕率之負面文字留言,此等冒犯言論雖有輕蔑、不屑之意,雖然會造成他人一時不快或難堪,但實際上未必會直接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例如一個人意圖利用網路媒體,對他人進行人格抹滅與負面批評,在社會一般通念下,確實已經對他人造成精神上的痛苦,且對其心理狀態或生活關係造成不利影響,甚至自我否定其人格尊嚴者,即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限度,就會成立犯罪。因為,透過網路發表或以電子通訊方式散佈之公然侮辱言論,因較具有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其可能損害即常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
FB.Line.ANurse

內容具有貶損、輕蔑、羞辱他人的抽象謾罵,不須具體事實。例如「白癡」、「智障」、「笨蛋」等詞語,依法幾乎都被認定為侮辱詞彙。

2025-07-20 21:19
俺只是個路過的 wrote:
先說結論,一定不會成...(恕刪)

內容具有貶損、輕蔑、羞辱他人的抽象謾罵,不須具體事實。例如「白癡」、「智障」、「笨蛋」等詞語,依法幾乎都被認定為侮辱詞彙。

特定指向:對象必須明確指涉為某位(或可識別的)特定個人,即使未點名,但依照上下文能辨識出來即可。

主觀故意:留言者明知該言詞具侮辱性,仍故意發表。

網路留言的法院認定
在公開論壇留言罵人「白癡」,且留言對象可特定時,法院多認為已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有遭告發和判刑的實際案例。
來臉書FB加我 Line.ANurse 好友
買方市場

他不懂"是否指向特定自然人" 這句話的意思, 應該也不懂"真實社會名譽" 的意思.

2025-07-20 21:39
FB.Line.ANurse

對象必須明確指涉為某位(或可識別的)特定個人,即使未點名,但依照上下文能辨識出來即可。

2025-07-20 21:53
因為採用疑問句,用上了“?”問號

而且內容文字

未多加以貶低對方身份

所以我看見很難吉了!

如果是直述句

應該會比較有機會

而且,就算警察傳喚去問

對方若是強調他是疑問句

也沒有主觀犯意

大概也是不了了之

以上個人淺見,應依個案而不同
簡單來說, 他罵你的 ID 在現實社會中沒人知道罵到誰.
之前PTT 也發生過幾個案例, 曾經有告成是大學同學罵來罵去, 有人可以舉證大家知道現實中誰是誰.

現在中華民國法律還沒有進步到要去保護網路虛擬世界帳號的名聲, 他只保護現實生活中的人的名聲.

引用你的留言:
對象必須明確指涉為某位(或可識別的)特定個人
你的ID對應的個人是誰? 你的頭像嗎? 這樣懂嗎?
俺只是個路過的 wrote:
先說結論,一定不會成...(恕刪)
dekajo wrote:
因為採用疑問句,用上...(恕刪)
買方市場 wrote:
簡單來說, 他罵你的...(恕刪)

1,去問 AI看看他怎麼說。
2,如果有人公然留言罵你是『白癡』『腦殘』『智障』...你應該欣然接受嗎?
你瞎了嗎?
你去問 AI機器人:
在論壇留言罵人「白癡」是否涉及刑法公然侮辱?
AI機器人說:
根據台灣刑法第309條規定,公然侮辱罪指在「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公開情境下,以言語、文字、動作等方式貶低他人人格、名譽或尊嚴,須符合以下要件:

構成公然侮辱罪的要件
公然性:留言是在公開場合,例如網路論壇、公開社群、群組,任何不特定人都能看到。

侮辱性:內容具有貶損、輕蔑、羞辱他人的抽象謾罵,不須具體事實。例如「白癡」、「智障」、「笨蛋」等詞語,依法幾乎都被認定為侮辱詞彙。

特定指向:對象必須明確指涉為某位(或可識別的)特定個人,即使未點名,但依照上下文能辨識出來即可。

主觀故意:留言者明知該言詞具侮辱性,仍故意發表。

網路留言的法院認定
在公開論壇留言罵人「白癡」,且留言對象可特定時,法院多認為已符合公然侮辱罪的成立要件,有遭告發和判刑的實際案例。

若只是在一對一私訊罵人(無其他人知悉),通常不構成「公然」要件,則不會觸及刑事責任。

司法實務觀點
「白癡」這類詞彙屬於抽象貶義侮辱言詞,若於公共空間留言,極有可能被認為構成公然侮辱,可提告並負刑責。

但若被認為只是輕率表達、無惡意或屬於日常言語的合理容忍範圍,有時法院會酌情認定是否達到刑罰必要性。

刑責
依刑法第309條,最重可處拘役或9,000元以下罰金。

若加上強暴行為(如潑水、打人等),則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更高罰金。

總結:在公開論壇留言罵人「白癡」,符合刑法公然侮辱罪的構成要件,容易觸法並須負法律責任。建議避免在公開場合以此類詞語攻擊他人,以免涉及刑事責任。
來臉書FB加我 Line.ANurse 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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