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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押禁見

kenot303 wrote:
垃圾照理來說應該直接...(恕刪)


還好啦要不要燒我沒辦法處理
主要是這些個8+9講話都不經過大腦
人多就認為自己很厲害
剩自己一個的時候跟龜孫沒兩樣
真正厲害的就算只剩自己一個也要很強
可惜他不是,然後講得很好聽,她父親把原本的房子祖產
賣掉然後地給建商蓋房子
自己分兩間,就到處吹噓他很厲害
然後他兒子在這裡住不下去(原因上面有講)
搬去附近用賣房子的錢又買一間全新的,可能只有付頭款
然後房子全新的就租給別人,裡面一些家具窗簾請人來做有的金額甚至只有1~2萬積欠人家半年以上
鄰居都有來跟我說,我就笑笑而已,就知道他們家是怎樣的人,你還敢接他的工作
然後愛面子拿賣房子錢跟人家開公司,又去貸款買雙B說自己年少有成
但是法院判決書兩夫妻加起來名面上的就是信用卡銀行那些借了大概3~4百萬都沒還
私下的多少不清楚
其實我在想可能知道還不了,乾脆進去讓人關,反正幾年後出來好運一點對方找不到他們
就不用還了
1/15開始羈押,通常是2個月
到今天3/21還沒出來
看來不小條呢
越來越高興了
與無賴為鄰,真的很倒楣。

友人就有無賴鄰居。 無賴的老爹死後不久,無賴拿著偽造的欠條,向四鄰索討,說是大家欠他父親的,現在他父親死了,要大家還錢,每家欠了三萬、五萬不等。索討時,友人的老父應門,嚇得半死,明知是假的,也只好籌錢要還。幸好其他鄰居有裝監視器,兒子又是律師,直接處理,才沒鬧大。不到半年,無賴就因他案入獄,大家歡欣鼓舞!
buzzbee wrote:
與無賴為鄰,真的很倒...(恕刪)


是阿
目前最新的只能查到這個
他因為什麼案件被羈押禁見不知道
好想知道結果

看來是這個案件不過還在審理中
不過不是要先扣所有犯罪資產嗎?
怎麼不合法,難道不會利用這段時間再把錢弄走

看起來不小條,好高興喔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 3 年以上 10 年以下
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 6 月以
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
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
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
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 2 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
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 2 項、前項第 1 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 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
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
臺幣 5 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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