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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打人後,聲稱打錯人,可以減輕罪責嗎?

真打了總統,應該當場就被維安打死,不會有機會上法院!!!!
mitsuroo wrote:
請問打人的那位會無罪釋放嗎


無罪釋放是不可能的,這種沒有傷殘的傷害罪,就算是故意的,依台灣慣例,最後都是易科罰金了事

至於民事賠償,大概率判賠也拿不到,遇到這種的,只能自認倒楣,法律很難討回公道的
首先要想辦法偽裝避開所有的明哨和暗哨,然後身手要夠好,能瞬間兩秒內打趴所有的隨身特勤...對了, 這些特勤身上都有帶槍
mitsuroo wrote:

請問打人後,聲稱打錯人,可以減輕罪責嗎?

如題,假如有個人,他...(恕刪)


>>>

我是看過一判例

某人在火車上看到前面的女生

聲稱好像他的女朋友

就伸出龍爪

從後方熊抱了女生

結果被抓去警局,以性騷擾移送法院

最後支付10萬元賠償金和解

另外社會局罰緩8萬元

還會通報上班的公司

性騷擾因為和解,檢方不起訴
就看法官採不採信你的說法啊
那這樣偷竊就可以說為是我的......
大人已經是事實怎麼可能會無罪釋放,除非遇到恐龍法官
這算客體錯誤嗎
你去找宋世傑幫忙打官司好了
mitsuroo wrote:
如題,假如有個人,他...(恕刪)

我也認同在台灣打狗比打人罰的還重

打人到時候說打錯了. 願意和解. 這時候不和解那個就吃虧了
只能看法官怎麼判啦
而很多案例 似乎也被判的很誇張。
在台灣好像就是這樣!
當然可以。有不少個案都是這樣,打錯了。尤其是那種持有醫院診斷書,或是被政府認證過。有病的人。

講這麼多....實際個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22號、110年度訴字273號殺人等案件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505086-91274-1.html

壹、前言
本案被告陳○均是「思覺失調症」患者,依精神衛生法第24條第1項的規定,不能報導他的姓名,所以在本新聞稿上作了部分遮隱。另外,本案的被害人吳○勳、鍾○富等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71條之2第1項的規定,也一併遮隱去部分姓名,以保護隱私。
貳、主文
陳○均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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