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草屯分局警方作出解釋,斑馬線兩側只要在3公尺內,都算是行人可以行走的範圍,駕駛人看到斑馬線都應格外注意、減速通過,而畫面中名婦人應是走在範圍內,但詳細事故原因,還有待後續鑑定。
但這 3 公尺,不知是規定,約定成俗或是有判例??就要請教其他高手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20924/01836EA8ABC252F853EC29D143BA3453
關於貴庭函詢汽車及行人穿越路口規定疑義一案
有關汽車通過有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以外之兩側時,該汽車駕駛人應否禮讓該行人優先通行一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爰行人行走在各類行人穿越道線鄰近兩側,汽車駕駛人仍應暫停行駛讓行人通行。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Interpretation/LawInterpretationContent?soid=188519
記得第一次去日本玩,導遊交待我們,在日本行人過馬路,千萬一定要走班馬線。
他還開玩笑說,就算是被撞飛班馬線,還是要想法子滾到班馬線上。
班馬線,不管那個國家,我想用途和目的都差不多。
班馬線不是安全擋箭牌,並不會撞到沒事,但至少是一個責任歸屬的依據之一。
不過樓主的文看燈號,閃黃燈,汽機車行經此路段,看到閃黃燈,就應該要減速慢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規定: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該機車50Km,有減速??,我是指該路段的正常車速再減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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