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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無無無無無無無

走在斑馬線上被撞,即使是你闖紅燈,對方都還要付肇責,
但是沒走在斑馬線上,還用跑的衝過去!!!
哪只能看人品了!沒被撞死就屬於平時有積德了!!
一代傳一代 今天是你 改天說不定就是你小孩?
請遵守交通規則,不要把自己的壞習慣當成理所當然
身教言教 耳濡目染 教壞了下一代 就怕哪天白髮送黑髮

為什麼社會底層總是不容易翻身? 因為大部分父母傳承自己的經驗只教小孩窮!!
沒錯 是你的問題

1. 政府沒有說過斑馬線 3 公尺內你是絕對路權
2. 非無斑馬線路口,且 100 公尺內有行人穿越設施是禁止「穿越馬路」


50 km/h 快不快不知道,但這 50 km/h 是帶著 150kg 的重量撞向你的
產生的力道也不會小到哪裡去
我之前查過~有找到這篇報導 可以參考看看

對此,草屯分局警方作出解釋,斑馬線兩側只要在3公尺內,都算是行人可以行走的範圍,駕駛人看到斑馬線都應格外注意、減速通過,而畫面中名婦人應是走在範圍內,但詳細事故原因,還有待後續鑑定。

但這 3 公尺,不知是規定,約定成俗或是有判例??就要請教其他高手
https://tw.nextapple.com/local/20220924/01836EA8ABC252F853EC29D143BA3453


關於貴庭函詢汽車及行人穿越路口規定疑義一案
有關汽車通過有行人行走在行人穿越道以外之兩側時,該汽車駕駛人應否禮讓該行人優先通行一節,依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103條規定,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或未劃設行人穿越道之交岔路口,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爰行人行走在各類行人穿越道線鄰近兩側,汽車駕駛人仍應暫停行駛讓行人通行
https://www.laws.taipei.gov.tw/Law/LawInterpretation/LawInterpretationContent?soid=188519
不過樓主,沒走班馬線就是個問題了。
記得第一次去日本玩,導遊交待我們,在日本行人過馬路,千萬一定要走班馬線。
他還開玩笑說,就算是被撞飛班馬線,還是要想法子滾到班馬線上。
班馬線,不管那個國家,我想用途和目的都差不多。

班馬線不是安全擋箭牌,並不會撞到沒事,但至少是一個責任歸屬的依據之一。

不過樓主的文看燈號,閃黃燈,汽機車行經此路段,看到閃黃燈,就應該要減速慢行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條第1項規定:

特種閃光號誌各燈號顯示之意義如下:

一、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

二、閃光紅燈表示「停車再開」,車輛應減速接近,先停止於交岔路口前,讓幹線道車優先通行後認為安全時,方得續行。

該機車50Km,有減速??,我是指該路段的正常車速再減速
內政部警政署21日說明,執法標準是只要斑馬線上有行人,不論距離遠近,即便人在對向車道的另一端,駕駛都要停讓,引發各界譁然。交通部路政司長林福山今天主持新方案會議,經過進行約3個半小時的馬拉松會議,邀警政署、學者等約30名代表,對未依規定停讓行人執法標準進行討論,最後決議「維持既有車距行人3米以上距離」標準。


剛看了很多相關新聞,都是指行人在班馬線“內”,車輛要離行人3公尺,沒看到說是還可以在班馬線外三公尺。
如果說在班馬線外3公尺也是有效範,那車輛不就是要在6公尺前就要停下來。

該走班馬線,還是走。
樓主可能也自行去查,看是否有包括班馬線外3公尺的法規或新聞,貼上來。
melody_nov8th wrote:
大約晚上七點左右,在...(恕刪)


別多想,台灣不是歐美,沒有路權這種觀念。
根據規定100公尺內有設置斑馬線,沒走在上頭、天橋、地下道,警方都可依法開罰500元!而他路口未減速也是另外罰,然後檢方會看哪一方的違規是肇事主因按比例原則判決。
在家附近學校要過馬路至「斜對面」到了晚上6:30交通號誌會變成閃紅燈(我的方向)確認都無車後用快速小跑步至斜對面,但沒跑在斑馬線,往外側偏移,但馬路三公尺内不是屬於我的路權嗎?


我主因才導致這場車禍嗎

對,沒錯。
Life begins at family united
這個案件只要討論刑事部分就贏了吧...
你有受傷
就告他刑事
bestnicesonic

你好像忽略對方是騎士也有送急診吧,要告就兩邊一起告一起吃過失傷害[^++^]

2023-11-03 1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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